《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付审议 更加体现“以法护民”

时间:2021-05-26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省人大网·顶端新闻记者 阎乃川)2021年5月26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付审议。比起现行的《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设立专项资金、拆迁安置、补偿机制等民生方面的内容,在“以法促保”的过程中,更加重视“以法护民”。

  为殷墟保护设立专项资金

  安阳殷墟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研究、环境整治、移民迁建、遗址公园建设等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但在实际工作中,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文物本体的修缮维护,使用范围限制较多,市、县两级政府财力有限,难以满足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安阳殷墟保护工作十分重视,将“加强安阳殷墟遗址保护”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殷墟保护工作,2021年1月成立了河南省殷墟保护研究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需要省级层面推进的殷墟保护研究利用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将殷墟及甲骨文保护研究利用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省政府颁布的《殷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中规定:“遗址保护经费以国家支持为主,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并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殷墟文物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居民迁建、环境治理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等给予支持。

  为遗址保护建立补偿机制

  长期以来,殷墟当地群众为遗址保护牺牲了许多个人利益,为了弥补群众因文物保护而不能正常生产生活的损失,推动文物保护和保护区内村民生产生活之间协调发展,切实提高群众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条例(修订草案)》参照国家文物局批复的《殷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中关于对拆迁安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补偿的规定,在第六条专门增加一款:“殷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补偿机制,因殷墟保护造成单位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为迁出居民专门划出建设用地

  根据《殷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修编)》和《殷墟遗址区内村庄安置详细规划》,殷墟保护区内的村庄和居民要逐步迁出,由于受财力及建设用地指标限制,安阳市、县两级政府无法将保护区域内现有村庄和居民迁出安置,导致民生保障和殷墟保护矛盾冲突长期交织,居民日常生活和殷墟保护工作都受到不利影响。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在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殷墟居民迁建工作给予支持,在殷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外划出一定区域的建设用地,由安阳市、殷墟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建设,专门用于殷墟保护区域内居民安置。”

编辑:阎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