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商丘供水条例充满民本情怀

时间:2021-04-02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翻阅这个《条例》(草案)文本,顿感立法的民本气息扑面而来,沁人心脾。

  曾经,水电气暖等垄断行业,与民争利,态度冷淡,让群众不满,供电行业被称为电老虎,供水行业被称为水老虎,供气行业被称为气老虎,都是厉害得不要不要的主。在我当记者20多年的生涯中,多次感受到水老虎、电老虎的威猛。我省某地一个供电所职工梁某,因为一个煤矿不请他吃饭,一下将这个煤矿的电闸拉掉,使身在矿井下的煤矿工人不能升井,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也全然不顾;豫北某市木材公司着火,消防战士将消防车自带水用完以后,需要用消防栓的水救急,可是消防栓的水竟然也被断掉,原因是木材公司与供水公司因为用水抄表发生争执,供水公司就将木材公司的用水断掉。虽然这事过去多年,但是每当想起这事,都不寒而栗。

  拿到《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草案),粗略一翻,便能感受到处处以民为本的清新气息。《条例》(草案)规定: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原来都是供水公司的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和施工,独家垄断,社会公司一律不得承接供水行业的工程施工;如果你不知天高地厚非要施工,那好,供水公司就不给你竣工验收,不竣工验收就不能接入城市供水管道,就是安装好水管也喝不上水。后来随着市场的开放,供水工程的垄断经营局面被打破,社会公司公平参与竞争,供水工程的也逐步质高价优。

  仔细阅读《条例》(草案),发现民本思想体现在各个环节。如关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章节中规定,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户或者产权人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一条款规定很暖人心。往前推几年,大家可能还记得原来的郑州市燃气条例,条例没有修订前,对燃气管道的产权也没有界定,燃气公司收着居民的初装费,产权却全归燃气公司。既然产权是燃气公司的,设备坏了就应该由燃气公司来维修,但是原来却要居民买单安装维修。燃气公司“卖菜却让买菜的群众给其修秤”,颇为立法专家和社会诟病。后来,该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时,将燃气的产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以燃气阀门开关为界,阀门开关以前的设施是燃气公司的产权,由燃气公司负责施工建设并自己付费;阀门开关以后的设施属于居民用户或者产权所有人的产权,由用户负责维修和付费。《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将供水设施的产权明晰断定,责权利清楚,就连我这个一年不去商丘一趟的人看后也觉得舒服、温暖。

  《条例》(草案)本着对人民健康负责的态度,对水质管理进行了规定。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供水,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抽检方式、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对出厂水和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建立检测档案,按照要求向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开供水水质信息;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条例(草案)对政府也提出了对水质负责的要求,如《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能力建设,使水质检测机构在检测设备、技术等方面具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能力。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检测、评估饮用水源、城市公共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工作机制,每季度至少一次向社会公开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整个《条例》(草案),从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与维护、水质管理、供水经营与服务及二次供水管理到法律责任,都对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供水企业“严管”,而对居民用户则充满了“厚爱”,让人看后,直呼这是一个真正为民的好法、善法。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大多还是以部门立法为主。曾几何时,一些部门立法,只要权利不尽义务,被立法专家称之为“部门利益化、利益合法化”,如《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审时,仅罚款条款就有近300处,被省人大法工委斥之“你这叫啥道路安全条例,应该叫道路交通罚款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通过时,罚款条款减少到120处左右,而对相关部门的义务增加了很多。

  《立法法》实施以后,我省17个省辖市都有了部分立法权。作为地方立法机构,立法时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考虑,真正体现立法为民的民本思想,这法才能行得端、站得正,受到人民群众的称赞。透过《条例》(草案)这一系列的“民本”条款,我们有理由相信,《商丘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后,将是一部善法,将会受到商丘市人民的欢迎。(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评论员 李敬欣)

编辑:阎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