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茜看人大】第36期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 管好人民的“钱袋子”《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问题解答

时间:2019-09-27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阎乃川 谢岚 高利国 席茜 田凯中 赵原歌)审查批准政府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了加强全省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今年1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条例》正式施行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巡视员郭巍做客省人大融媒体中心演播室,针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指导思想、修订过程、具体内容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访谈现场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样的?

答:原《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是2002年由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已经不能适应预算审查监督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是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预算法,我省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亟须作出修订。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要求加强人大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先后出台了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改革文件。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部署新要求,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的统一,亟须修改原《条例》。三是地方人大积极探索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亟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提升,以更好发挥法律法规对实践的引领作用。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条例》修订工作高度重视,将其列入了2018年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由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数十稿,于2018年9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一审”。法制委员会在“一审”的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又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18年11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二审”。2019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经过“三审”通过。

郭巍做客演播室

问:《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答:《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更好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加注重与上位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的一致和衔接;更加注重吸收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实践好的经验和做法;更加注重广泛吸纳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与党中央的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充分体现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二是对上位法已有的规定不再重复设置条款,注重实际需要和可操作性,不搞大而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制约我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突出问题。四是将近年来各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创新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法制化、规范化。

问:《条例》主要在哪些方面作了修订?

答:《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了原《条例》规范的对象,扩大了适用范围

我国预算管理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且预算法已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条例》不再规范政府预算管理,仅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将《条例》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省、省辖市扩大到全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明确了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

在此之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各级人大审查批准预算的时间均未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预算审查批准的时间比较晚,有的甚至到下半年,严重影响了预算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对我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预算审查批准的时间作了创设性规定,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审查批准预算。

(三)强化了我省地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建设

预算审查监督机构不健全和专业力量薄弱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力量,《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以设立预算审查专门委员会,并有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权力。

(四)完善了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条例》对预算审查的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增加了预算审查前召开预算编制通报会、通过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开展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草案审查等审查程序。在监督方式上,除了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外,还增加了专题审议、预算联网监督等新的监督方式。

(五)拓展、细化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条例》规定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进一步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着重加强对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绩效预算、国有资产等的监督,使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进一步拓展、深化。《条例》对审查预算决算草案须提交的材料、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内容、人大预算决算审查、部门预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内容等都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审查监督的可操作性。

(六)确立了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制度

部门预算是财政预算的细化和组成部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条例》在修订时,根据中央要求和地方实践经验,明确赋予部门预算决算审查工作相应的法律地位,规定县级以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可以有重点地对本级部门预算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规定了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和审查结果的应用。

(七)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人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审计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要建立与审计机关的沟通机制,审计计划的确定应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完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有关被审计单位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可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可以对政府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应当进行跟踪调研等。

(八)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

《条例》既规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又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机构未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此外,《条例》还对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预算审查监督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保证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全覆盖。

问:贯彻实施《条例》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条例》通过后,省人大即将《条例》向社会公告,借助现代新闻媒体对《条例》进行解读。将《条例》印发给省人大代表、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及其预算审查监督机构,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强对《条例》的培训学习,举办了省人大预算联系代表暨全省预算审查监督培训班,将《条例》纳入培训课程。二是抓好《条例》的实施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时间等做好今后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加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力度,推动《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加强对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实施《条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适时进行预算法和《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或调研。


编辑:谢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