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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对“霸座”违约者坚决说“不”

时间:2020-11-20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你好,这是我的座位,麻烦让一下。”

  “谁规定要对号入座?就不让,你能拿我怎么办?”

  生活中,不少人都体会过座位被霸占却又无可奈何的滋味,在对“霸座”行为唾弃的同时,不能有力捍卫权利。这不,民法典颁布后,我们可以据“法”力争地向“霸座者”说“不”!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法典对“霸座”现象给予了有针对性的回应,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

  “高铁霸座”初次闯入公众视野并引发网上网下热烈讨论是在2018年8月。当时,在从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乘客不肯对号入座,抢占女乘客座位,并给了对方三个“选择”:“要么你自己站着,要么去坐我那个座位,要么自己去餐车坐。”事件发酵之后,引发网友热议,当事男子只好道歉。

  继“高铁霸座男”之后,还出现了“霸座女”、“霸座大妈”、两名男子一起霸座、外籍女子霸座等新闻,“霸座”事件层出不穷。

  众所周知,“对号入座”是缔结客运合同最基本的契约精神。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意味着其与承运人之间有运输关系的存在,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的义务。但是,由于客票具有流通性和一次性的特点,如铁路运输中的火车票,所以旅客也必须履行持有效的客票进行乘运的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表示,按照购买的座位“对号入座”,不准抢占他人座位是每个乘车人都要牢记的乘车规则。抢座、“霸座”会造成铁路运输秩序混乱,特别是高铁速度快,一旦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也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颁布前,尽管合同法规定了“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对号入座”。

  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815条作了专门规定,即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民法典直接将‘对号入座’这一规定写入法律。”杨立新认为,这有助于约束乘客行为,引导乘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日常生活中,我们还会遇到一些人拿着二等座票去坐一等座、商务座的情况,他们的理由是:空着也是空着,为啥不能坐?

  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甚至赋予了承运人“拒绝运输”的权利。第815条规定,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此前,对严重的“霸座”行为,通常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据新华网客户端报道,2020年8月8日下午,G3182次列车自天水南站开车后,一名徐姓乘客霸占他人座位,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反复劝说无效。最终,徐某被移交给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北站派出所。经派出所依法讯问,徐某对其在G3182次列车5号车厢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民法典出台后,责任承担有何变化?“除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外,‘霸座’者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杨立新表示,乘客购买车票后,即与承运单位构成了客运合同。车票上记载的时间、班次、座位号就是合同的内容。而乘客“霸座”行为,属于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杨立新认为,民法典从立法层面将该问题写进合同编,明确了“霸座”行为的违法性,可以更好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这类违法行为,促使大家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编辑:谢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