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将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付审议

时间:2020-07-28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阎乃川 高利国/文 田凯中/图)7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听取审议《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中原地区的高科技产业中心,是国务院批准的第12个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河南省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示范基地。河南省将在创新示范区着力打造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集群,重点开展科技服务业区域试点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体系、新型研发组织、科技金融结合等方面作试点示范。

为促进和保障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建设,河南省人大适时制定《条例(草案)》,以法治力量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紧扣经济高质量发展,围绕积蓄壮大全省转型发展新动能,制定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正式写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据介绍,2019年1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依托网络征求社会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进行研讨、学习外省立法经验等方式,对条例进行了逐条修改。

新修订的《条例(草案)》,主要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调整修改:

关于自主创新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促进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建议赋予自主创新示范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总则一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为:“自主创新示范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预算纳入所在地省辖市本级预算,接受所在地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关于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编制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法制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将第九条有关内容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作为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主要依据。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详细规划。”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省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示范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区域统筹

在调研过程中,有些部门和单位提出,应当加强郑州、洛阳、新乡三市高新区的区域统筹,明确各自的主导产业,实现分工合作。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统筹协调,明晰各自主导产业定位,鼓励引导特色产业发展,实现分工合作、互利共赢。”

关于完善创新人才梯度培养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单位提出,人才是决定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的基础,影响自主创新示范区未来发展潜力和高度的关键因素,应当重视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打造强有力的人才队伍。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的第四十四条,内容为:“优化对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制度,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关于建立完善创新容错机制

一审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科技创新和改革政策先行先试的区域,应当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机制,消除风险性比较高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顾虑。法制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支持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未取得预期效果但符合程序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责任。”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自主创新示范区在科技创新项目实施、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建立区别于其他领域的评价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对探索性强、前沿引领性高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人和项目管理单位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的,不作负面评价。”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