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公众出行“方向盘” 郑州洛阳两地为公共交通立法

时间:2020-07-30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田凯中)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交通方式,对城市发展具有支撑和带动作用。7月28日,《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和《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两部地方性交通法规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郑州:涉及全域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绿色智慧新能源等方面

据介绍,本次提请审查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6月24日经郑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规定了加快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形成全域公共交通,提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均等化服务。同时,还对市区与县(市)、上街区之间,相邻县(市)之间,以及本市与其他城市之间需要开通公共汽车客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桥、贵州安顺公交车坠湖等事件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也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起到警醒作用。为加强安全管理,《条例》将“运营安全”单独设章,强化公共汽车运营安全保障。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依法加强安全检查,乘客应当自觉接受、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同时,在本次提请的《条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的身心健康状况关系公共安全,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驾驶员身心健康管理。持续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对于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运营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以及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禁止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破坏、损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为发展绿色公交、智慧公交,推进数据资源赋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提高服务效率,《条例》在推广使用新能源公共汽车,推进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应用,建设公共汽车客运首末站、枢纽站等设施方面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洛阳:或将填补当地轨道交通领域地方性法规空白

轨道交通建设对于洛阳加快副中心城市建设,打造引领全省发展“双引擎”,形成支撑中原城市群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具有重要的支撑促进作用。据介绍,洛阳目前在建的地铁1号线计划于2021年1月试运行,2号线计划于2022年1月试运行。此次提请会议审查批准的《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将填补当地轨道交通领域地方性法规空白。

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以及日常运营的安全,该《条例》建立了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制度,明确了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范围,对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作了规定,并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围绕规范和提高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该《条例》作出多方面要求。如,在服务规范化建设方面,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规定了优惠、免费乘车以及退还票款相关事宜,规定了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和环境卫生的一些禁止性行为。


编辑:席茜  审核 :阎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