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声音】马豹子:建议规范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

时间:2020-05-25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 (大河网记者 宋向乐)对轻微刑事案件作相对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5月23日,全国人大代表、宝丰县大黄村党支部书记马豹子告诉大河网记者,此次参会带来的建议之一与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制度问题有关。

  马豹子说,不起诉不等于没犯罪,被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人,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也是有犯罪行为的人。既然有犯罪行为,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不能“做了之后没人管”。宝丰县检察院搞了一些创新,在尊重被不起诉人意愿的基础上,委托司法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效果很好,但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能否长期坚持下去、能否在其他地方复制推广,受制于政策规定、领导认识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效果的延伸和放大有很大的局限性。

  同时,他认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社区矫正没有法律依据。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社区矫正平台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进行矫治,虽然不是社区矫正,但借鉴了社区矫正的做法,是对社区矫正的一种变通。为什么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后不直接交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经了解,主要是因为《社区矫正法》没有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进行矫正。这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建议尽快填补。

  在调研中,马豹子还发现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太窄这一现象。马豹子说,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包括四种,即被法院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与群众的认知与期待不一致。对于犯罪的人,都应惩罚教育并重,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也要对其恶习进行矫正,避免其再犯错。社区矫正的对象应该更广一些,被法院判刑的人可以社区矫正,没诉到法院在检察院就作不起诉的人同样应该进行社区矫正,甚至那些犯了法但程度达不到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罚款的人也应该进行社区矫正。

  马豹子表示,目前的相对不起诉制度缺乏经济性制裁等辅助手段。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有很多方法,罚钱、做义工、判刑都行,关键是要让行为人既能感受到违法犯罪的成本,又不至于产生强烈对抗,达到警示他人教育改造自己的目的。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可能比判处刑罚更有利于行为人认识到错误、接受教育和改造。这也是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的人可以罚钱、法院对犯罪的人可以判处罚金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作相对不起诉的人,本质上也是有犯罪行为的人,比一般的违法性质更为恶劣,但却没受到任何经济性制裁,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在违法犯罪惩处上也是不平衡的。赋予检察机关应当在作出不起诉的同时,有权根据案件情况给予行为人一定的经济制裁处罚措施。


编辑:田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