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洛新国家自创区或与航空港区等国家级战略平台协同发展

时间:2019-11-25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谢岚) 11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科学技术厅厅长马刚作条例草案说明

据介绍,2016年,国家批复建设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求在“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在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评价”等方面先行先试。自创区如何管理?发展方向是啥?建设内容是啥?条例草案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创区)以及经法定程序确定由其负责管理的区域的建设及其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草案规定,自创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建立省统筹、市建设、区域协同、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开展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着力培育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提升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


【管理】自创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自主权

条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成立自创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由省直有关部门和郑州、洛阳、新乡市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郑州、洛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自创区管委会)是自创区管理机关,行使省辖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规划、教育、科技、财政、土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自创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赋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权责清单由自创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自创区创新发展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自创区下放项目审批、商事登记、环境影响评价等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此外,在自创区依法设立的派驻机构,应当接受自创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依法开展相关工作。自创区管委会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为主,任用与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自创区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薪酬激励机制和人才交流机制。

【规划】加大建设力度  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产业项目

凡事预则立。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自创区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自创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统筹推动自创区建设发展。自创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着力优化创新布局,加强创新资源整合集聚和开放共享,推动创新要素合理流动,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促进区域创新一体化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草案规定,自创区应当引导产业结构向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支持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合作】与航空港区等国家级战略平台协同发展  享受其财政扶持政策

加强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条例草案规定,自创区加快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国际化发展平台,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服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规定,自创区应当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家大数据(河南)综合试验区等国家级战略平台协同发展,复制推广其他国家级战略平台的改革经验,享受其财政等扶持政策。

【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离岗创业  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

人才是搞好创新创业的关键因素。条例草案规定,支持自创区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制定更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人才引进培养政策,探索柔性引才新机制,建立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制度,不断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科学研究团队。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自创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离岗创业,在自创区内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五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支持自创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带动】在全省范围遴选辐射区、辐射点  共享发展成果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打造河南创新增长极。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可根据自创区发展需要,在全省范围遴选创新资源集聚、创新能力强、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辐射区、辐射点。辐射区、辐射点享受自创区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纳入自创区统计和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辐射区、辐射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对辐射区、辐射点建设的支持力度,做好有关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自创区与辐射区、辐射点采取“一区多园、合作共建”等模式,构建联动协同发展机制,共享发展成果。


编辑:席茜  审核 :阎乃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