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首次审议 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3个等级分级预防

时间:2019-10-25  来源:大河报·大河客户端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特派北京记者段伟朵

  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记者现场了解到,修订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

  【修改1】一般预防:父母发现孩子有行为异常应进行教育,不得放任不管

  一般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等各自的预防职责。

  其中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

  【修改2】对不良行为进行干预:抽烟喝酒等9类行为列入其中

  修改草案的第三章,是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啥是不良行为?据介绍,不良行为的基本特点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开始危害他人和社会,但如果不予干预会日益严重。修订草案将现行法律规定中明显已经构成治安违法的行为移入严重不良行为,增加实践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出现的其它不良行为,并从及早干预、预防其进一步走向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

  修订草案将9类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范畴,比如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以至于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等。

  【修改3】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公安机关可采取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在充分吸收国内外有效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并明确规定了进入专门的程序。

  此外,就重新犯罪的预防方面,修订草案统筹考虑与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即将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的关系,丰富细化了诉讼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矫治、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后的安置帮教等措施。

编辑:田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