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中的“河南声音” 草案吸纳河南省人大和多位驻豫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

时间:2019-08-16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核心提示丨3月8日,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制定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每一条建议的采纳、每一个字符的修改,都事关13亿人。

  在民法总则的立法过程中,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和河南省人大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建言,发出响亮的“河南声音”。

  声音1

  许为钢:第四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依然格外用心

  3月8日,是许为钢代表第四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

  去年的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三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每次都参加,并提出多条建议。

  “2016年6月中旬,我收到民法总则草案的一审稿。”许为钢说,制定民法总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收到草案后他格外用心。

  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法总则草案一审,分组审议会议上,许为钢提出了多条修改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至6周岁,我觉得太小了。”许为钢说,6周岁孩子的认知辨识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还不成熟,即使是纯获利的表态也会受成年人和环境的影响。

  许为钢提出的另外一条建议,已经被吸纳入民法总则草案。如草案一审稿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他还建议,在“应该遵守法律”后面增加“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去掉,这一条建议被采纳。许为钢说,作为民法总则立法进程中参与者和推动者,他感到无比自豪和骄傲。

  声音2

  范海涛:建议删去四个字,让见义勇为无后顾之忧

  通常,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相关议程的审议。去年12月,范海涛代表受邀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并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中提出修改建议。

  民法总则三审稿新增的“见义勇为条款”是最大亮点。三审稿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范海涛认为条款中的“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比如:老人倒了,要不要扶?在扶老人的过程中,如果施救不当可能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范海涛说,在实施紧急救助时,不是每个人都能界定清楚什么是“重大过失”。

  因此,他建议删去“重大过失”,希望通过立法保障,引导更多人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美德。昨天,拿到民法总则草案,范海涛就发现这条建议被采纳了。

  “尽管只是删减四个字,一旦通过,就可以保障13亿中国人在见义勇为时的权益,让他们敢于挺身而出。”范海涛说。

  作为一名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能在民法总则立法中替老百姓发音,并被采纳,范海涛十分高兴。

  声音3

  朱正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位时,民政部门应承担监护责任

  从2016年6月到2017年1月,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基层代表朱正栩和民法总则草案有过四次“交集”。

  第一次交集是在去年6月:朱正栩突然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电话,邀请她参加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

  “当时,民法总则草案尚未进行一审,全国人大共邀请9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讨论会,我是其中之一。”朱正栩说,根据自己在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座谈会上她就“监护”章节,提出了修改意见。

  “我们时常碰到这样的案例: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在损害他人权益时,亲属都不愿承担监护责任。”朱正栩说,根据现行规定,需要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但现实中,居委会、村委会通常拒绝指定监护人,这直接造成案件缺少被告而“卡壳”。

  此外,对于“没监护人的人”,民法通则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但现实中,村委会和居委会并不具备监护能力,人员、经费都很紧张。因此,她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由民政部门承担起监护责任。

  朱正栩的这些建议,在民法总则草案中均得以体现,草案再次对监护制度进行调整,规定监护人缺位时,民政部门将承担监护责任。草案还规定,法院也可以指定监护人,这就可以有效解决案件“卡壳”。

  此后,朱正栩又先后三次参与草案的研读和讨论。她说,在推动民法总则立法的过程中,她只是一朵小浪花,正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才推动民法总则更加科学、严谨。

  声音4

  河南省人大:发动全省法学“智囊团”,提出近20条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民法总则作为重要的立法工作任务,高度重视。

  去年10月和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四川、宁夏、上海召开四次座谈会,由张德江委员长和李建国副委员长分别主持,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其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对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近20条修改建议。

  “为了提出更高质量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在去年11月15日召开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关少锋介绍,“座谈会整整开了一天,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春良和学者专家们,共同讨论、逐条研读。”关少锋说,经过讨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综合各方面的建议,提出了近20条修改建议。

  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四川召开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刘春良将这份凝聚着“智囊团”智慧的建议,带到大会上发言。

  这份长达9页的材料,提出的修改建议涵盖了基本原则、监护制度、法人制度、民事权利制度等方面,十分丰富。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河南省人大提供的这份高质量的修改建议,也受到了全国人大法工委的重视,在民法总则草案中都有相应的体现。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