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大常委会为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立法 为建市以来首次行使地方立法权

时间:2019-08-16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2015年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鹤壁、南阳等8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我市地方特色,充分调研、广征意见,最终确定对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进行立法。”7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杜远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根据市情,以立法规范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

  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目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粗放型的增长方式使我市资源环境约束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形势严峻。”杜远辉说,我市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示范市、节能减排示范市、中美低碳生态城市试点、海绵城市试点市。对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立法,能进一步规范管理,破解能源资源发展瓶颈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充分调研、论证,形成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

  2015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列入地方立法工作计划后,多次到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部门收集资料,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部门意见。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阅国家相关政策,借鉴学习江苏、山西等地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立法经验,结合实际,形成了《鹤壁市循环经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理、资源再利用、节能减排、海绵城市建设、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随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十几次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请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提出修改建议,对初稿进一步完善,由市发改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3月3日,市政府以鹤政文(2016)2号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立法议案。

  收到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分成两个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考察组,赴娄底、衢州、池州等市考察学习外地市循环经济发展、海绵城市建设及立法情况。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桂玉强率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调研组,深入调研淇滨区、山城区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情况。

  4月18日,我市召开《鹤壁市循环经济条例(草案)》立法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形成了《条例》修改建议稿。4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5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召开立法论证会,对《条例》名称提出修改建议。经研究,《鹤壁市循环经济条例(草案)》更名为《鹤壁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条例(草案)》。6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公开性、交涉性和自律性,只有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广征意见、反复论证,才能打好坚实的立法基础,形成一部科学、严谨、准确、实用的法律法规。”桂玉强说,接下来,市人大常委会将不遗余力地以高标准、严要求推进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立法工作,为我市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遵循。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