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我国首批地方性法规的问世

时间:2019-07-23  来源:西交民巷23号

  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

  1979年7月1日,我国地方立法迎来了起点——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这一天,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增加到354个。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正式写入,为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2018年9月,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就和经验,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由中国国情决定”

  为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

  “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汉斌回忆说,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多有不同,全国人大的立法很难完全适应各地具体情况,所以,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很有必要。

  王汉斌说,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因此,地方立法权的诞生要从1979年6月至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说起。

  1979年6月26日,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多次强调要扩大地方权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思想,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长期以来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改革和建设的经验,这次提出的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这标志着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我国首批地方性法规在这里诞生

  短短数月之后,新疆写下地方立法的第一笔。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这成为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首次地方立法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

  《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共20条,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集市贸易的管理,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保证正当交易,取缔非法活动。

  “‘布告’‘决定’和‘通告’,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并不是规范的立法用语,应该统称之为地方性法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薄晓说,“但是不能否认其地方性法规的性质。”

  新疆率先出台的三部地方性法规开启了地方立法的先河,具有“破冰意义”。对繁荣自治区的经济,丰富维吾尔族灿烂文化和维护边疆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353”,地方立法权实现全覆盖

  从无到有后,地方立法经历了主体从少到多的发展历程。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八二宪法”相关规定,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地方组织法,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权”修改为“制定权”,但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1988年、1994年和1996年,全国人大先后作出决定,分别赋予海南省、厦门市、汕头市和珠海市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

  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赋予深圳市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权。

  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进一步赋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较大的市立法权。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增加为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体制又进行了重大改革。

  201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赋予30个自治州和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三沙市以及甘肃省嘉峪关市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立法法还对立法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这些地方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正式写入,这意味着国家根本法对所有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予以确认。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增加到353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8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

       特色,地方立法的生命力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地方立法需要因地制宜。

  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地方立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特征鲜明的制度规范,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独特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必须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紧跟党中央新部署。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地方立法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制定修改了一大批体现时代要求、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达12000余件。

  浙江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专“管”无人机。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

  2018年11月23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作为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活动举办地,南京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公祭活动顺利进行。条例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我国第一部遗体器官捐献地方法规——《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

  许多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也是着重针对本地方特有的问题开展立法,不贪大求全,有几条就规定几条,不重复照搬上位法,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如,广东省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等一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法规。

  江苏省镇江香醋是镇江独具魅力的知名品牌。2016年镇江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镇江香醋保护条例》,对香醋生产规范、经营活动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等都作了规定,用地方立法保障和弘扬香醋文化。

  关圣文化建筑群是山西运城市独有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而《运城市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就是为了保护这一独有的传统文化载体而制定的。

  改革开放40年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和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促进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网、法制日报

  


编辑:田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