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多地立法 筑牢环境保护法律防线

时间:2019-07-22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田凯中/文 高利国/图) 7月22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漯河市扬尘防治条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部地方性环保法规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洛阳:《条例(修订)》专设一章 细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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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本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主要修改明确了各相关部门执法间的职责界定、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等问题。

《条例(修订)》的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条例执法主体,即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款明确了协管部门,即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修订)》专设一章,细化了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农业等重点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其中,《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化工、印刷等行业生产、销售、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以及在不影响道路通行情况下对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焦作:加强智慧环保建设 着力动员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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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小平表示,《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立法原则上坚持系统防治、源头防治、精准防治、精细防治相结合,完善了大气环境治理体系,细化了关于工业、燃煤污染和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

本次报请审查批准的《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环保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大数据管理平台,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第一十条规定,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第七条对保障群众知情权、举报违法行为、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等作出规定,动员公众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漯河: 打造“小切口” 针对扬尘污染防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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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显示,《漯河市扬尘防治条例》以影响漯河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作为立法项目,主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把解决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单位突出矛盾和实际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防治责任、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六条。

《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对扬尘污染作了全面精准的定义;第七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特别在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因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确需晾晒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区域内晾晒,晾晒完成后或者晾晒期间遇到四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收拢覆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终止执行应急措施”,回应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切。

三门峡:大气污染防治或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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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仅关系自身发展,而且关系着国家发展的大局。”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勋表示,“充分发挥设区的市立法的补充、细化、创新作用,既是落实中央、上级人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实际需要的民生工程。”

据了解,本次报请审查批准的《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6月25日由三门峡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主要针对燃煤、工业、农业、机动车船以及扬尘等主要污染源规定了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针对油品管理、渣土运输、露天烧烤等问题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编辑:田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