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拟立法加强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时间:2019-07-22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河南人大网记者 谢岚 高利国)文物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7月22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南阳市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会议听取关于《条例》的说明

南阳市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是1986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116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37处,国有馆藏文物近10万件,以立法方式促进地方文物保护需求迫切。

文物保护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文物保护经费。

《条例》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向公众开放。鼓励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向公众开放。鼓励革命文物、工业遗产、名人故居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利用文物资源向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保持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遵守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安全监测,确保文物安全。

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实行重点保护

《条例》用分类列举的方式,对南阳市需要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武侯祠、南阳知府衙门、内乡县衙、黄山遗址、社旗县山陕会馆、荆紫关古建筑群、香严寺、菩提寺、张衡墓等2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社旗县瓷器街、张释之墓、彭雪枫故居等6处正在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河南省文物保护单位。此外,对南阳市境内富有地方特色的岩画和恐龙蛋化石及出土埋藏区也予以重点保护。

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 最高罚款五十万

《条例》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未造成文物损坏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严重损坏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哄抢、私分、藏匿、损毁文物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