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

时间:2009-03-2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记者将成为消协成员直接帮消费者维权
  昨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二审。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医疗消费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餐饮业能否设置最低消费等,《消保条例(修订草案)》一一作出了明确规定。
  《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舆论监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合法地位,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消协的组成人员中,要有新闻媒体的代表。
  消协成员要有记者代表
  在立法调研中,有单位提出,要建立完善、科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消保条例(修订草案)》中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规定: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消保条例(修订草案)》一个鲜明的特征就是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消保条例(修订草案)》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消费者代表等组成。
  格式化合同不得“霸王化”
  在立法调研中,一些代表提出,一些经营者,特别是垄断行业和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在合同的格式化条款中规避责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条例中予以规范。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消保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相关内容:
  经营者拟定合同格式化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合同条款,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提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规避责任和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对格式合同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取非格式条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费。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但占用资源或者需要另外提供服务的除外;收取费用时出具项目收费清单;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缴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影响公用服务正常运行的,应当提前3日告知消费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因消费者未及时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对消费者有关质量、计量等问题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查明原因,并告知消费者。非因消费者责任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消协可调解医疗纠纷
  医疗消费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社会各界对此有一定争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医患关系尽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二者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医疗机构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损害患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加之在现实中,医疗机构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进行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检验、检查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一些单位和地方还比较突出,这不仅给患者人身造成了伤害,也给患者的财产带来了损失,条例有必要对此予以规范。
  《消保条例(修订草案)》为此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依法核定的标准收费,并向患者出具载明收费项目明细、标准及金额的清单、收据或者发票。
  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护理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服务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
  如果此规定通过审议,医疗纠纷的解决,除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解决渠道外,又增加消费者协会调解这条途径。
  饭店不得拒绝自带酒水
  我们常常在一些饭店看到这样的标示:本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和饮料。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饮料,一些饭店收取15%的开瓶费。还有一些饭店,收取包间费,设置最低消费。饭店这样做是否合法?
  《消保条例(修订草案)》对此规定:
  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费用。
  名人代言食品广告要慎重
  关于名人代言广告误导消费者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过立法调研,认为目前部分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其社会地位或者知名度,在代言广告中推荐商品,误导消费者购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有必要进行规范。
  《消保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条件,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向
  消费者提供食品。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视购物要公布营业执照
  邮购、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直销等新兴营销手段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投诉也日益增多。如何规范这些新兴的销售方式呢?《消保条例(修订草案)》规定:
  经营者以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电话销售、预收款等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将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产品。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货款,并承担消费者为此支付的通信费、邮寄费等合理费用。
  规范汽车、装修等消费领域
  《消保条例(修订草案)》在一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消费涉及的很多行业和领域都是前所未有的,消费纠纷也从一般日用消费品领域扩展到汽车、住宅装修、教育等大额消费品以及服务消费领域,消费者维权难度加大,建议充分考虑新兴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增加对这方面的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对洗染业、装饰装修、汽车销售、教育培训等分别作出规范: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造成衣服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所收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约定施工时限、施工质量、保修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由经营者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材料。因施工质量问题或者经营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重做、返工的,经营者应当免费重做、家居用品室内门钢木门室内钢木门饰品配件水晶工艺品水晶配件玻璃配件水晶礼品水晶奖杯十字绣图纸批发水晶礼品水晶奖杯水晶花瓶返工。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
  汽车售出后主要部件出现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免费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的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如果经营者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受教育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教育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简化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太繁琐,成本高、效率低,建议规范和简化。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消保条例(修订草案)》规定:
  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解决。争议较大,需要进行调查、检验、鉴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时,对已经查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督促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