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获通过

时间:2011-11-2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高火险期严禁在林区违法用火

        11月25日,《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规定,不得动员未成年人参加救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林区违法用火。这是我省首部森林防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条例》,组织群众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条例》最大的亮点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辖区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条例》还规定,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经营者,每年应当将不低于5%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区的森林防火。

        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我省人口众多,流动性强,90%以上的森林火灾都是人为造成的。《条例》在火源管理上更加明确,罚则更加明晰,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