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人注意了!今年7月1日起,个人如果混投垃圾最高罚200元

时间:2019-02-0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推行20多年后,“垃圾分类”在申城纳入法治框架。31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从7月1日起,个人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万元。上海党政机关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日用品,餐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
  垃圾分类进行“四分法”
  上海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多年,分类标准有过多次变化,此次《条例》明确为“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种。
  该分法最早确定于2011年,在2014年的上海政府规章中予以固化。立法过程中的调研也显示,多数上海市民当前认可这一分法。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立斌说,条例草案在常委会审议和公开征集意见时,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的方案是市人大常委会权衡各方意见作出的一个选择,
  记者注意到,此次立法延续“四分法”同时,也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名称,并以通俗语言列举出许多实例。比如,“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有物业的小区,物业为管理责任人
  你家的垃圾分类投放,由谁来管呢?《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按照《条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条例》规定,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外卖如果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最高罚5000元
  源头减量,是当前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此前多为倡导性规定,《条例》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和旅馆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规定,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再作研究。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一次性物品的过度使用是生活垃圾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其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平衡环保要求和消费者的现实需要。为此,删除了原稿中“免费的”表述,着重强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的筷子、调羹等餐具。
  《条例》规定,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果主动提供并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餐具。如果主动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按标准分垃圾,收运单位可拒收
  以前,很多市民担心,自己分好了类,垃圾车却混装拉走,挫伤了垃圾分类的积极性。这种情况将被严格禁止,《条例》明确全程分类:单位和个人要源头分类,物业公司要分类驳运,收运企业要分类收集和运输,最后处置企业要分类处置。与之匹配的,是“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如果不按标准分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以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个人混投最高罚200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呢?鉴于本市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新闻媒体应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这场攻坚战、持久战中,绝不仅仅是政府的独角戏,而是需要全民参与。有的代表提出,落实生活垃圾管理各项要求,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建议在法规中对加强基层治理和宣传教育做进一步强调。
  《条例》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包括构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纳入文明创建活动等,并强调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特别规定,“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