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改革开放四十年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19-01-3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卓亚法治论坛”近日在京举行。本次论坛以“改革开放40年与人大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为主题,回顾和总结了40年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光辉历程,着眼于新时代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定位和要求展开深入讨论。

    在开幕式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指出,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好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好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拓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科学内涵、基本特征和本质要求,标志着我们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些重要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理论结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宝贵经验总结,更是指导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思想遵循。

    谈及如何处理立法和改革的关系,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指出,立法和改革开放相伴而生,两者是一对矛盾。立法的特点是“定”,而改革的特点是“变”。用特点是“定”的立法来适应特点是“变”的改革,可以说是改革开放40年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这其中经历了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到现在是凡属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几个阶段。当前,全面改革开放和全面依法治国同时推进的新形势下,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就是立法要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而要发挥好这个作用,关键是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决策要与改革决策一致,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服务于改革。但他同时强调指出,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一致,绝不意味着立法仅仅是单纯地符合改革决策,而是要通过整个立法程序,使改革决策更加完善、更加周到。在这个过程当中,实现了坚持在法治的框架内来推进改革,从而也就实现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全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张春生在会上总结了40年我国立法工作的三大成就:一是从1954年宪法规定的高度集权的一级立法体制,逐步地发展成统一的、分层级的、多类别的立法体制。二是建立相对完善的立法程序。三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他强调指出,对新时代法治建设的艰巨性要有清醒的认识。首先要认识到法律体系完善的艰巨性。这其中,如何完善合宪性审查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此外,有关税收的问题、暂时行政程序等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其次,要认真研究科学立法问题。立法离不开认识论,要符合客观规律。立法机关应当与学界合作,总结立法经验,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和可操作的原则,解决科学立法问题。

    就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大元认为,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党在新时代从国家发展战略角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作出的重要政治判断,也是一个明确的宪法判断。所谓合宪性审查,就是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为都要符合宪法,“宪”字不能解释在宪法文本上的内容,同时也应扩大到精神和原则层面。“合”字就是要符合宪法或者与宪法不能抵触。韩大元建议,首先理念上要树立强化、完善合宪性审查工作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致的。其次,能够真正从机制上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框架中实现有效衔接。第三,要总结法规备案审查的经验,同时也要总结合法性审查的经验,绝对不能把合宪性理解为一般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第四,必须高度重视宪法解释,同时尽快制定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为未来启动宪法解释作一些程序的准备。

    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征和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宪法地位和政治特征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最根本制度安排。当前发挥好这个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功能,应积极探索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坚持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和提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代表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切实保证宪法实施推进合宪性审查。

    围绕改革开放40年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回顾以及如何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十二届全国政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沈国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冯玉军,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等作了发言。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