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拟允许科研人员在岗办企业

时间:2016-06-1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科研人员可在岗创办科技型企业……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审议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草案三审稿)》,草案就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收益分配、激励创新型人才等方面作出进一步量化规定。

  促进成果转化

  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

  一直以来,科技研发面临着成果转化难、转化率低的现实尴尬。针对这一难点,草案设专章作出具体规定。

  在审议草案时,有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解决科技成果转换难问题,应当加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赋予研发团队更大的主动权。

  为此,草案明确,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成果,可以自主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单位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同时,草案还规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的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根据规定,国家和省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在本省实施转化取得的净收入,其研发团队所得不低于70%;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其研发团队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不低于70%。

  成果转化收入增加,如何防止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滥用职权?

  草案指出,此类人员若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可以按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进行公开公示。

  有企业提出,要使科技成果转化成生产力,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十分重要,应当增加相应的内容。

  为此,草案规定,要加强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等发展,对承担湖北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或者在省内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其投入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与补贴。

  激励创新人才

  科研人员可“兼职”办企业

  科技创新,源动力是人才。

  根据草案,科研人员和大学生科研创新有望拥有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享受更多政策优惠。

  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可以在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所得报酬按照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后归个人所有。

  经单位同意,科研人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意味着科研人员可以理直气壮地去落实科技成果“下海”创业,而不用害怕丢掉“饭碗”。

  此外,草案还对大学生创新创业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草案,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制,制定大学生创业政策措施,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

  高等院校应当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的融合,开创创业指导课程、创业辅导,放宽大学生修业年限;大学生可以采取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等方式创新创业,创业实践记入实践教育学分。

  为规范人才建设服务,草案还规定,要建立健全培养、引进创新人才的政策措施,并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岗位聘用以及户口、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今后,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以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将可享受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活动的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的依据,并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加大财政投入

  设立基础研究专项基金

  有委员和企业人员提出,自主创新过程中应当发挥本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公益性和引导性,同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各类创新创业企业和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资金支持。

  为此,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基础研究基金和科技创新基金,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等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创造原创性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投资、融资制度,培育和发展调试投资群体和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效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为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草案明确,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共担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30%,其中省、市州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联合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参股比例可达50%。

  针对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资金不足、贷款难等现实难题,草案提出,要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等企业债券品种。

  草案还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风险担保。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可通过集中规划建设生产和科研用房、盘活存量房、给与租金补贴等途径,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支持。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