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快水利立法 推动水利法治化进程

时间:2016-05-2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张宝文带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法执法检查组,在安徽省进行了为期5天的执法检查。

  通过几天来的执法检查和深入调研,执法检查组一致认为,安徽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兴水惠民决策部署的态度坚决、措施得力,贯彻实施水法的责任明确、落实到位。在安徽,水法所确定的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功能区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得到切实贯彻落实,深化水利制度改革、保障水安全、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大水环境保护、推动水生态修复、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水法规体系日益健全

  自水法施行以来,安徽省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强化普法,不断增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依法治水的责任和意识。与此同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安徽以水法为根本引领,立足科学发展新实践,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水利法规体系,先后制定《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安徽省水文条例》《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等7部地方性水利法规,制定和修订完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8部省政府涉水规章,出台100余件省级涉水规范性文件,基本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的地方性水法规体系,各类水事活动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还围绕深化水利改革、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等主题开展专题询问,对水法、水土保持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在省内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有力推动了水利法治化进程。同时,一些地方还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制度创新,如安庆市将水法关于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工程设施需要补救补偿的原则性规定,细化为“等效替代”和“有偿占用”两种补偿方式,有效推动了水法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安徽以水法为基本遵循,不断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水利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目前,省市县三级设立水政监察队伍171支,配备专兼职水政监察员3000余人,先后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000多件。同时,安徽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法制宣传日”,连续多年开展“安徽省水法宣传月”等形式多样的水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有效提高了公众尊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强化了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营造依法治水的良好氛围。

  水法实施仍存薄弱环节

  水法实施以来,安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水生态文明建设初显成效。安徽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控制指标体系;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淮北、合肥、铜陵等3市开展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探索不同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模式;建立水功能区监测、评价、通报制度,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考核达标率73.8%;实施16个国家级、省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在全国率先开展28个水环境优美乡村试点,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50平方公里,生态修复面积2000平方公里。

  安徽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陈树隆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表示,尽管安徽在依法治水管水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方面,执法体制尚需理顺。涉水事务管理涉及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随着涉水事务日益增多,水务一体化执法体系尚未建立,在城市综合执法改革地区,水行政执法队伍与综合执法队伍的衔接还有待优化。

  另一方面,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加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力量薄弱,与依法治水管水的要求不相适应,一些水政监察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行政监督效能尚待提高。部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老化,新老接替不上,服务能力不足。

  目前,“坚持依法治水,推进水利法治建设”已被列入安徽“十三五”水利改革发展重点任务,下一步将重点推动水利综合执法试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水事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进一步构建完备的水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水行政执法体系和健全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研究出台配套法律法规

  陈树隆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表示,随着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现有的水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发展需要,需要加快研究出台配套的法规规章,不断健全水法规体系。

  从地方实践看,为了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水域、水工程安全,安庆市制定了《安庆市长江采砂管理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开创了河道采砂执法监管新模式。2015年10月8日,由水利、海事、公安、航道和港口等部门组成的办公室正式挂牌,形成多部门联动巡江机制,有效维护了长江采砂管理秩序。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采砂专管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加强巡查,先后查处非法采砂船只341艘。然而,安庆市有关人员表示,由于行政执法手段有限、违法成本很低,“这边罚完那边接着违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非法占用水域、滩地,蓄意破坏水利工程和非法采砂等行为日益突出。根据水法、防洪法等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处以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等。由于违法成本低,行政执法往往陷入窘境。”陈树隆说。为此,陈树隆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建议,对非法占用水域及滩地、蓄意破坏水利工程、非法采砂等重大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议在河道采砂管理、湖泊保护、水生态安全等方面,进一步加快立法进程。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