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预算公开

时间:2015-03-0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预算公开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职能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设正厅级综合办事机构2个: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设副厅级办事机构1个:办公厅研究室;办公厅信访办公室主任按副厅级高配。设正厅级专门委员会7个: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设正厅级工作机构8个: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和外事工作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另外,省纪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派驻有纪检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处级工作机构29个,其中办公厅设11个,委员会设18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办公厅是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党组会议、机关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服务工作;
        (二)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
        (三)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任务,联系、指导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工作;答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问题的询问;
        (四)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及领导同志活动的具体事务;承担在河南省召开的全国性、地区性人大会议的接待工作;
        (五)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文电、档案、保密、机要、文印工作,编印省人大常委会公报;
        (六)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人大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十)负责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会议、常委会领导公务活动、办公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及管理等工作;
        (十二)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
        办公厅研究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省人大工作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承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法治建设和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工作;
        (三)承担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工作要点、重要文件及领导同志讲话稿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
        (四)调查了解全省人大工作情况,组织经验交流;
        (五)指导开展全省人大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
        (六)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新闻宣传工作,承担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新闻宣传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和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简报的编发工作;
        (八)负责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编印《人大工作通报》,起草编辑人大志、大事记、人大月报、人大年鉴;
        (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
        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负责接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来访;
        (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转交的一般信访事项;
        (三)负责向有关机关和组织转办、介绍一般信访事项;
        (四)承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到的涉外信函;
        (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与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政府所属部门的信访业务联系、情况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的信访工作;
        (八)负责省人代会信访工作机构的筹备及服务工作;
        (九)负责来信来访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信访信息;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的登记、统计、综合分析等工作,向领导提供重要信访事项的有关信息;
        (十)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转办、督办工作;
        (十一)负责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常委会机关领导批示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从来信来访中筛选的重要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
        (十二)负责重要信访事项的结案、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十三)负责联系和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信访机构的联合接访和省人大代表参与接访工作;
        (十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地方立法方面的办事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提供法律和工作服务;
        (二)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三)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意见;
        (四)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草案;
        (五)承办地方立法规划、计划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表决前、出台后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对提请常委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七)负责对郑州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初步审查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八)承办省“一府两院”、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九)负责地方立法同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衔接、配套,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和就法律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的具体工作;
        (十)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
        (十一)负责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和废止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法律草案征求修改意见工作;
        (十三)承办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意见工作;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对制定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十四)负责全省地方性法规的汇编工作;
        (十五)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经济运行情况,负责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计划部分调整方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四)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粮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防、能源、邮政、盐务、烟草、银行、保险、证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组织代表对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经济问题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在常委会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对有关专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贯彻执行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七)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九)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省民航发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省能源局、省铁路建设协调办公室、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省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省中小企业局、省盐务管理局、相关省管企业、郑州铁路局、民航河南监管局、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专卖局、河南电监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河南保监局、河南证监局、省级金融机构、省烟草公司、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省邮政公司、省联通公司、省移动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电力公司、河南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等。
        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出版、食品安全、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教科文卫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围绕教科文卫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教科文卫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方面执法检查、调研及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省体育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社会科学院、省档案局、省招生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省文物管理局、省中医管理局、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省红十字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地震局、省出版集团、省管高校等。
        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有关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渔业、农机、气象、河务、扶贫开发、农业科学、供销合作及其他农业和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农业和农村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围绕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监督以及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农业和农村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实施跟踪监督;
        (六)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方面执法检查、调研及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畜牧局、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省农业科学院、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供销合作总社及其他农村经济工作部门等。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选举、任免、代表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向常委会提出本省各级人大按期换届选举时间,提出全国、省、市人大三级代表名额分配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的建议;依法指导全省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
        (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
        (五)了解和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建设及开展工作情况;
        (六)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选举、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督办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服务保障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承办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视察、专题调研和持证视察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履职档案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全国人代会河南代表团、省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指导闭会期间全国代表小组、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十)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辞职、罢免、补选和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的具体工作;
        (十三)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培训和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省人代会以及参加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十四)接待、受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的具体工作;
        (十五)解答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法律问题的请示;依法指导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处理有关选举、任免和代表工作中的违法事件;
        (十六)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内务司法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
        (二)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内务司法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调查了解和检查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承办有关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督办工作;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决定以及委员会的安排,就重大事项或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调查研究,为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服务;
        (五)承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委托的执法检查、调研视察等工作;
        (六)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
        省人大常委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和外事工作委员会
        (一)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

        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承办或参与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报告;
        2、调查了解和检查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为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有关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方面的执法检查、调研以及相关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5、组织人大代表围绕立法、监督及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旅游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进行调研,对该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省辖市及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省旅游局、省台办、省侨联等。
        (二)外事工作委员会
        外事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省“一府两院”在涉外工作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以及涉外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监督检查,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2、对有关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为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的交流合作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具体承办常委会与外国地方议会进行友好交往和其他外事活动的相关工作;
        4、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出年度常委会领导出访计划,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负责相关申报管理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的有关涉外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开展涉外立法调研、执法检查;
        6、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对省辖市及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8、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等。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环境事件的具体工作;对重大环境事件的整改处理情况实施跟踪监督;
        (五)承办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煤田地质、测绘地理、地质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监督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六)负责组织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承办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有关工作;
        (七)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以及委托的执法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九)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
        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或参与有关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对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上述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二)调查了解和检查财政、审计、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三)初步审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关于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汇总预算、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工作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经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七)承办国有资本预算方面的审查监督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对口联系的部门主要有: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
        (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构成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290人,其中行政编制230人,事业编制60人。在职人员251人,离退休人员96人。
        机关现有归口预算管理直属事业单位3个,编制60人。机关办公楼管理中心14人、办公厅信息技术中心10人、办公厅汽车队36人。
        (三)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1、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河南法治建设。全面落实2015年立法计划,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全面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
        2、注重增强监督实效,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和预算工作的监督,积极开展专题调研,继续组织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大信访工作。
        3、积极开展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有效凝聚全省人民智慧力量。
        4、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实现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干部有机统一。
        5、注重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切实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组织开展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做好代表培训工作,强化代表服务保障。
        6、抓好人大新闻宣传工作,深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7、全面加强常委会和机关自身建设,夯实依法履职基础。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收入预算701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893.4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20.0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5年支出预算7013.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6893.4万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20.0万元。
        2015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914.8万元,占27.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40.6万元,占13.5%;商品服务支出1010.2万元,占14.4%;项目支出3147.8万元,占44.8%。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914.8万元,占27.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40.6万元,占13.5%;商品服务支出1010.2万元,占14.4%;项目支出3147.8万元,占44.8%。主要项目是: 1、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会议费1012.0万元。2、地方立法调研、制定修订法规条例、法规委托起草及立法工作经费350.0万元。3、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及代表培训、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经费611.4万元。4、监督工作经费90.0万元。5、人大宣传、信访、环保检查及培训工作经费326.0万元。6、公报印刷费30.0万元。7、电子政务及省人大门户网站运行维护费35.0万元。8、办公楼维护、物业管理及常委会委员业务活动经费272.4万元。9、公务接待费80.0万元。10、省人大外事工作及出国经费52.0万元。11、专项业务费169.0万元。12、机关后勤服务支出120.0万元。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191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940.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118.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40.0万元。
        2015年行政经费预算安排4609.4万元,主要保障机关人员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34.2万元,主要采购《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常委会会议服务、会议室音响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及议会厅维修改造工程。

        四、“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2015年“三公”经费总体预算安排572.5万元,比上年减少10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安排52.0万元,比上年减少0.3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主要原因是2015年计划安排赴台湾进行环境保护交流团组1批6人,安排1人次赴韩国、美国进行议会交流,安排2人次赴意大利、英国、俄罗斯进行议会交流,安排1人次赴老挝、日本进行考察访问,安排2人次赴澳大利亚、新西兰进行议会交流。
        2、2015年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80.7万元,比上年减少129.3万元。主要原因是除全国人大办公厅安排的调研活动和执法检查活动外,兄弟省(市、区)人大来我省考察学习的批次人数有较大幅度减少,公务接待费标准更加具体细化,故公务接待费预算安排明显减少。
        3、2015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439.8万元,比上年增加19.9万元。主要原因是今年我省立法调研、全国及省人大代表视察、“中原环保世纪行”活动明察暗访、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的执法检查等任务较重,集体活动较多,公务车辆使用任务重,现有车辆状况差、行驶里程多,耗油多,维修多,致使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略有增加。
        4、2015年没有公务用车购置计划,与上年一致。

        按照财政部驻河南专员办反馈的情况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省人大机关针对2015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未说明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情况进行了补充完善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2016年5月13日)再次在人大机关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附件:1、部门2015年收支预算总表
          2、部门2015年财政拨款明细表(按功能分类)
          3、部门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统计表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