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郭永清

时间:2014-12-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方式开展地方立法的具体工作,切实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

        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对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如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重要的不同意见的处理、法规审议中的重大分歧等,要及时、主动地向省委汇报请示,由省委作出决定后再进入程序。在把握省委重点抓的大事,考虑政府工作的难点的同时,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使地方立法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充分发挥好人大代表联系群众、集中民智、反映民情、体现民意的作用。三是在吸收采纳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体意见建议的同时,邀请专家、学者对法规项目或者法规的必要性、可操作性进行论证,以使法规的制定适应现实的需要,法规内容的规范、条款的设置科学合理、务实可行。四是改进地方立

        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法规评估、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立法决策的法定程序,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在选项目、拟计划、组织起草、论证协调等地方立法各环节中的主导作用。

        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一是从起草阶段就要加强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准确把握所制定法规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矛盾。二是正确处理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既要避免与现实同步立法,使法规出台后因不适应现实需要,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又要防止法规内容过于超前,与当今的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三是法规规定要具体、实用,特别是法律责任划分要清晰,处罚主体与处罚对象要明确,切实增强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突出我省的地方特色。自觉把加强地方立法与打造“四个河南”、推进“两项建设”结合起来,主动把立法决策与省委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做到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的立法并重,制定、修改和废止并重,立法、评估和实施并重,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均衡性和实效性。

        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维护宪法权威,规范权力行使。一是要坚持政治原则。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重要工作和事项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二是要规范司法行为。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三是要尊重保障人权。全面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四是要深化检务公开。拓展人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和途径,进一步破除司法神秘,让人民监督检察权,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树立宪法信仰,弘扬宪法精神。检察机关一是要做法治精神的积极示范者。二是要做法治精神的模范践行者。三是要做法治精神的普法宣传者。着力培育法治信仰、倡导契约精神、树立规则意识,推动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