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定义重大事项

时间:2014-12-0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具有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可谓是“一言九鼎”。那么什么事能摆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案头,成为“重大事项”呢?记者12月4日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对原《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改,将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之事,明确列入“重大事项”的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说,原规定将重大事项定义为:“全省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事项。”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这个定义表述显得不够准确。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原规定中缺少了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民生工作,十八大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成为工作重点,我省也是如此。据统计,2008年至2012年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43件,其中近半数为民生议题。近期,省委又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聚焦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障碍,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据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起草修改决定时,对重大事项的概念作了重新定义,修改为:“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长远性的事项,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事项。”

        关心群众切身利益,就是把群众冷暖记心上。具体来说,哪些问题可能进入省人大常委会的讨论、决定范围呢?根据修改后的条例,物价、就业、医保、养老、收入分配、食品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后可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将作出决议、决定。


编辑: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