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法律“打架”,到底该听谁的?

时间:2013-05-24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法对此的解释

  《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一致。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编者注: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可以适用《交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郑州又一市民较劲交警,

  认为违章停车罚款数额应遵行《行政处罚法》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

  核心提示 | 违章停车被贴罚单,多数司机会乖乖交上200元罚款,而郑州市的宋先生偏偏不认同,他以交警适用法律程序错误为由,将郑州市交警支队第十大队告上法庭。同样适用简易程序处罚,《行政处罚法》限定罚款50元内,而《道路交通安全法》限定200元内。出现“法律打架”,交警为啥“就高不就低”?两部法律有无高低之分?究竟谁说了算?

  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我说罚50!

  我说罚200!

  《行政处罚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漫画 李哲

  旧案回顾 

 

  PK交警队

  孟先生败了

  郑州市民孟先生曾因违章停车被交警队处理罚款200元,交罚款时,交警开具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孟先生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个人50元以下的罚款可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交警罚的是200元,仍旧采用了简易程序,不符合程序,应予撤销”。而交警部门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本报2月1日A11版曾报道此事)。 

  近日记者获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孟先生败诉。在行政判决书上,法院认为《交安法》作为特别法,交警队依照该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搜索各地同样案例,判决结果无一例外。

  新案开庭

 

  也想较较劲

  宋先生来了

  孟先生的案件也引起了律师宋英群的关注。“法院认为《交安法》作为特别法,优于《行政处罚法》,也就是认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同一个机关,但我认为不然,前者才是最高权力机关,后者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应当使用‘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也就是说,作为下位法的《交安法》不能突破《行政处罚法》,交警罚款200元是不对的。”

  决定再跟交警较较劲儿的宋先生,昨日上午带着自己的12张交通罚单与交警队对簿公堂,案件同样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同一机关吗?所颁布法律的效力是否有高低之别?昨日庭审现场,宋先生搬出《宪法》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一一举证。交警一方并没有一一作答,而是抛出了一连串问题。交警一方认为,《交安法》是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交警部门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宋先生的观点

  首先是“法律地位不同”。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其次是“职权不同”。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是“立法权限不同”。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通过对比可知,它们不是一个机关,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叫基本法律,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但是不得与基本法律相抵触。联系此案, 《交安法》关于简易程序的处罚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抵触,是无效的,因而交警部门适用错误。”

  交警的疑问

  “按照原告的说法,不仅是《交安法》,2005年实施的《治安处罚法》也突破了《行政处罚法》,但时至今日,两部法规运行了八九年,难道立法机关看不到吗?如果立法机关看到会不修改吗?还轮得到我们现在再来探讨吗?”

  专家观点

  尽快建立立法审查制度

  “《交安法》应该遵循《行政处罚法》,这是没有任何疑义的,而且中国整个法制体系都应该是这样的。不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太容易打造。”昨日,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行政法学博士宋炉安说,本次诉讼反映出我国立法不规范的问题,折射出立法审查制度缺失的深层原因。从一定意义上可以对我国法制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提醒国家权力机关尽快建立立法审查制度。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省政协常委、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教授也认为,这属于典型的立法不规范,主要原因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启动。站在司法建设的高度,立法就应该规范,《行政处罚法》是所有行政处罚行为的基础基本,任何行政处罚都要站在遵循该法的基础上。

  “《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属于基本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两个法律等级不一样,所以根本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一法律准则,这些不仅仅在我国的《立法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理论上也不应该出现混乱。”宋炉安强调。

  律师行动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交安法》

  本次诉讼其实只是宋先生的第一步,他已联合律师界同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建议函》。建议将现行的《交安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只有进行这样的修改,才能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另外由于该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修改的程序相对较为简单、方便,也最为可行。”宋先生强调。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