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时间:2012-06-0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核心提示

  米皮产在厕所旁,病死鸡加工成烧鸡……小作坊、小摊贩简直处于食品安全的监管“真空”,多个职能部门都能管,却又经常没人管。

  昨日,省政府将《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下称《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希望能填补监管“真空”。

  【调查】

  98%的投票人对食品作坊、摊贩不放心

  小刘是一家公司的白领,由于上班的位置在郑州市郑东新区CBD,豪华饭店多,小饭店少,每天的午餐多是用“盒饭”来解决。每次吃盒饭,她都在心里问几个问题:筷子是否干净?饭盒是否有毒素?蔬菜有无农药残留……最后,她再和同事们互相安慰一番:“不干不净吃了没病!”

  与小刘一样,很多市民对小作坊、小摊贩的食品安全都有担心。在《办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时,本报与大河沃3G生活门户、大豫网、96211社区等网站联合,就小摊贩、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调查。

  结果显示:98%的投票者认为“小摊贩销售的商品不卫生”;98%的投票者对“小作坊生产出来的产品”表示不放心;84%的投票者表示“不能辨别哪些食品是小作坊生产的”;74%以上的投票者认为,小摊贩、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生产环境不卫生、掺假售假、原材料质量不能保证、违规使用添加剂、工人没有健康证明、产品不经过质量检查、产品储存不合格、所用餐具不合格”等问题。

  100%的投票者众口一词,认为“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十分必要。

  【监管】

  9部门都有责任 工商质监药监是主力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明确,但是,由于全国各地饮食传统的多样性,小作坊、小摊贩的问题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国家对此难以统一规定监管职责和措施,《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昨日提请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规定: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监管;农业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商务、城市管理、公安、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对于现做现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前店后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办法(草案)》规定,按照其主营业务的性质确定监管部门;为了避免相关部门推诿扯皮,《办法(草案)》还规定:“相关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什么是小作坊、小摊贩?

  《办法(草案)》明确,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则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前者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先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后者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对此,一负责人通俗地解释:有固定场所的,归质监部门管;没有固定场所的,归工商部门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

  【疑惑】

  “九龙治水”如何监管交叉地带?

  按照《办法(草案)》的文字表述或者是通俗的理解,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工明确,其他6个部门紧密配合,正好是9个部门来监管,这也是大家通常所说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九龙治水”,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看似衔接得很严实。但是,复杂的现实并不是黑就是黑、白就是白,而是有一个交叉地带,这些部门管和不管都有托词。

  比如羊肉串,如果在一个门面房中烤羊肉串,就归质监部门监管;如果在街头卖,就归工商部门监管;如果在门店内“提供一个板凳坐下来吃的”,就应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一个羊肉串,分属3个不同的部门来监管。另外,消费者的消费模式也容易引起监管混乱。比如,消费者在一个门店买了10串羊肉串,吃了5串,带回家5串。而恰恰就是这带回家的5串出了问题,这该归哪个部门管呢?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蔡德龙说,“九龙治水”管理小作坊、小摊贩,交叉地带存在真空,《办法(草案)》审议时将进一步完善。

  一项网络调查

  98%

  认为“小摊贩销售的商品不卫生”

  98%

  对“小作坊生产出来的产品”表示不放心

  84%

  “不能辨别哪些食品是小作坊生产的”

  100%

  认为“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十分必要

  网友提问

  根据本报的调查,《办法(草案)》为食品监管的改变带来希望,但是不少网友对其中的条款发问。

  问题一:九龙治水能否奏效?

  网友“你言我语”认为:多头管理的局面没有改变。

  网友“天秤”说,对现做现卖、前店后坊的监管一直是个难点,按照主营业务来划分监管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很难。

  问题二:街道办事处批准经营地点是否滋生腐败

  “罗兰”认为:《办法(草案)》拟赋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食品摊贩经营者经营地点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否会滋生腐败?

  问题三:食品摊贩经营者是否会主动备案

  网友“温柔文刀”认为:食品小摊点、小作坊规模很小、流动性很强,自律性却很差,指望他们主动到工商、质监等部门备案恐怕不太现实。

  草案细则

  食品小作坊:

  不能生产牛奶和白酒

   小作坊生产条件一般都很简陋,生产过程也没什么标准,技术都是靠口传心授。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小作坊只能生产传统的、低风险的食品,禁止生产加工以下食品: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食品摊贩:

  申请经营地点

  并备案后才能经营

   

  《办法(草案)》规定,市县政府应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经营地点和时间,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得到批准后,经营者还要到工商、质监部门备案才能经营。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除了对食品摊贩使用的工具设施、原料、包装材料、人员健康证明等作出规定之外,《办法(草案)》还规定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