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是历史性进步

时间:2012-03-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豫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因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重要议题之一,也备受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关注。驻豫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最大亮点是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

  此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得到了代表委员的高度认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说,修正案草案内容丰富,亮点很多,较之以往更完善、更规范、更科学,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邸瑛琪教授认为,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法,是一个极大的历史性进步。他进一步解释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保障人权和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不尽相同,一些普通社会大众很容易认为保障人权就是保障无辜的人不被追究,实际上,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虽然是保障人权的意义之一,但并不是首要意义,其首要意义是抗衡国家刑罚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如受到侵害时可及时得到救济。

  邸瑛琪还特别强调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是一个虚置条款,法律条文中有诸多实现人权保障的具体规定。

  排除非法证据   

  防止冤假错案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等规则。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说,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确立,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推进司法文明有着重大意义。

  蔡宁说,这些新规颁布实施后,将会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强化“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观念,转变以往过于依赖言词证据特别是口供的侦查理念和侦查方式,不断增强发现、收集和固定合法证据的能力。作为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门机关,要强化搜集证据的法定程序,坚决杜绝以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严格规范讯(询)问活动,实现全面、全部、全程讯(询)问录音录像制度。此外,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控方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还应强化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增设人民陪审团制度

  改变“陪而不审”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发言中建议,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人民陪审团制度,设立人民陪审团参审程序,扩大民众参与刑事司法的范围,进一步提升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增进司法公信。

  张立勇说,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体现司法民主,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弥补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人民陪审员数量少且呈现精英化,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些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参与陪审,失去了代表民意、反映民声的职能;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难以独立充分发表意见,“陪而不审”等现象普遍存在。为此,张立勇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专章规定人民陪审团制度,明确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架构,而且人民陪审团意见应作为案件裁判的重要参考,合议庭认为合理的应予以采纳。

  全国政协委员、中原学者王立东对此表示赞同,他说,目前,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程度不够,增加人民陪审团制度,让广大民众参加庭审,直接参与和了解审判过程,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法官的监督制约,使裁判更容易被群众理解和接受,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