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宁建议修订检察院组织法 下级院长任用需上级提名

时间:2012-03-0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

       “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须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议说,现行的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应当加快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步伐。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近20年未修订

  蔡宁代表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规范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履职程序和人员管理的重要法律,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准则。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对个别条文进行过修订。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并提上修订日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所有这些都表明,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应当加快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步伐。

  建议上级检察院提名下级检察院院长人选

  蔡宁建议在修改内容上要重点关注九个方面:

  一、关于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的范围。建议将这些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展的而且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预防职务犯罪”、“民事行政检察”、“刑事立案监督”等内容列入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范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应当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司法解释权;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和法律解释案。

  二、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总则部分对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作了一些规定,随着国家法治的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建议增加一些条款丰富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如:“客观公正”、“法律至上”、“保障人权”、“内部制约”、“接受监督”等。

  三、关于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为了强化这种符合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和特点的领导关系,全面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建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须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

  四、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的措施。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果,建议将“调阅审判、侦查卷宗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案卷材料”、“调查违法和建议更换办案人”、“检察建议”等三大诉讼通用的监督手段写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五、关于检察委员会的决策程序。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建议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和事项的报请程序分别作出规定: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事项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六、关于人民检察院内部组织体系。现在,各地检察机关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存在着名称不统一、规格不一致、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为了有效整合人力资源,形成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内部工作机制,建议就此问题作出原则规定。

  七、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根据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一级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建议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和省辖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派出检察院,派出检察院是独立的法律监督主体;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检察室。从而确立人民检察院不同层级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

  八、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涉及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而现行刑诉法已经过一次修订,近期面临再次修订,建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修订,使各项法律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如“免予起诉”;“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等规定都需要调整。

  九、关于有些用语的表述。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些用语表述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如:“镇压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维护无产阶级专政”、“法令”等,与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不甚协调,建议对这些用语进行必要的修订。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