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评估授权实施情况

时间:2011-11-2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1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会同有关单位,对我省地方性法规中授权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立法质量评估。评估发现,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授权条款,有关单位还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这些条款在落实时打了折扣。

  授权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

  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有关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是立法活动的补充和完善,是立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为现实是不断变化的,而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所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的时候就会保留一定的行政处置空间,在一些需要统筹各方利益、调整频率较高的方面对政府作出某些授权,让其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如果政府及其部门没有及时作出规定,公民和公务人员在遇到这些具体问题时,就会因找不到法律依据而不知所措。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地方性法规中的授权越来越规范,授权的数量越来越少。

  超过三分之一的授权条款没有落实

  截至去年底,我省地方性法规共170部,其中,要求有关单位作出规定的有45部57项,被授权的机关包括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省直机关17个厅局。目前,有关单位已制定配套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性标准的有36项,尚有21项未制定出来,占比达36.8%。其中一些授权性条款,关系人民切身利益,亟须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比如,三岁以下的幼儿,要接种很多种疫苗。《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规定,计划免疫保偿金和预防接种收费(不含财政承担的疫(菌)苗费用)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这部条例1995年就颁布实施了,但到现在为止,我省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收费标准。

  再如,2007年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资源破坏性捕捞,同时授权省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就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作出规定并公布,但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出台,从而使执法人员经常陷入缺少法定依据的尴尬境地。

  制定具体措施要抓紧了

  针对超过三分之一的授权条款落空的现状,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授权立法工作制度。被授权的单位要充分认识授权立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把这项工作放到与起草法规草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形成制定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长效机制,以保证地方性法规中的授权规定得到合法、有效、及时的执行。同时,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纳入监督工作中,责成政府对实施情况作出说明,并按规定期限制定出相应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的实施更加有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