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任免官员程序作出重大修改 已经提交会议审议

时间:2011-07-2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昨日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重大修改,提交会议审议。那么,修改后的《办法》都有哪些重大变化?记者了解到,从任前发言表态,到后期就职宣言,一系列变化,使官员的任免程序更细化、更合理。

  【提请任命】

  任命官员要先提“任命案”

  今后,官员的任免程序将会更加细化,仅仅是提请任命,都将具有严格程序。新修改的《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请单位应当提出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考察材料或者现实表现材料,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在主任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先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有关情况。

  【任前程序】

  任命前要作表态发言

  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和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实行了任前表态发言制度,主要目的是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投票表决前,听取拟任命人员对履职的基本构想、对接受人大监督的基本认识,以及增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任命人员的了解。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副主任王新民说,在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这种做法很好,建议在《办法》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于是《办法》中特别增加一款内容:拟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关于表决】

  半数通过才算数

  关于表决程序,《办法》拟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进行逐人表决。其他人员可以进行逐人表决,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合并表决。

  【任命程序】

  先就职宣誓后颁聘书

  为了增强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公仆意识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促使其在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牢记对人民的承诺,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我省还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在《办法》中增加了“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就职宣誓”的内容。

  关于任命书的颁发,《办法》拟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也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单位颁发任命书。

  【任后监督】

  将通过质询等方式监督

  “《监督法》出台后,为了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我们特别增加了‘监督’一章。”王新民说,这款内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新闻背景

  卢展工曾建议

  完善任免程序

  “我们今后干部任免要进一步规范,凡是人大任免的干部,在表决前,要跟大家见面、阐述,然后表决;有的表决任命后,还要作表态发言。”今年3月3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展工在会上谈到人大任免官员程序时,建议任免程序要更加完善、更加庄重严肃。

  卢展工说,表决任命的干部在表决前应该和大家见面,这样的话,大家就知道自己表决任命的是什么人、长得什么样了。“有些形式还是很重要的”,卢展工说,我们现在没有这些仪式、没有这些程序,淡化、简单到看着一张纸表决。但是这张纸的分量很重,所以,我们要完善我们的任免程序,通过我们的任免程序,让我们的干部感受到这种责任,因为人大表决通过时,代表的就是人民的嘱托!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