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罚性赔偿就没有食品安全

时间:2011-05-3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让造假制假者倾家荡产!”这句话听起来很过瘾,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现实的情况常常是造假者发了大财,不造假者反而倾家荡产了。

  “瘦肉精”事件尘埃未落,“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又接踵而来。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国人几乎没有不痛恨的,面对这样的丧尽天良者,我们常能听到的一句话就是“让造假制假者倾家荡产”。这句话听起来很过瘾,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现实的情况常常是造假者发了大财,不造假者反而倾家荡产了。    

  据正义网报道,去年9月以来,郑礼桥、罗六清在重庆市用对人体有害的福尔马林对牛血旺进行保鲜,到今年3月17日,已累计生产销售“毒血旺”20多万公斤。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消费者食用两被告人加工的牛血旺可能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据悉,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近日已将备受社会关注的“毒血旺”案的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向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睁眼瞎的“有关部门”为啥不早点查处,懒得再说他们了,但为何也鲜见消费者向商家索赔呢?原来,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刑法修正案虽然加大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者的打击力度,甚至规定了死刑,但门槛依然很高,按照刑法规定,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额不到5万元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显然,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即便买了售价50元的“毒血旺”,最多赔偿500元。不仅如此,举证对于消费者也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在法庭上很难提供有效证据。即便消费者最后打赢官司,500元的赔偿也必然让消费者赢了官司赔了钱。即便商家打官司输了500元钱,但相对于每天的巨大利润,这点损失又算什么?  

  一条鱼如此,一只鸡如此,一斤面条如此,一袋馒头也是如此,因为赔偿太少,导致相对维权成本过高。老百姓日常消费的食品价格都不会太高,所以很难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因此,当买到不合格的食品时,消费者往往自认倒霉。刑法管不了,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消费者懒得索赔,食品安全违法者就这样发了大财。

  一个又一个的食品安全事故证明,没有惩罚性赔偿就没有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又叫做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就是法庭裁决的赔偿数额远远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的判决中首次采用惩罚性赔偿的理念。害人者除了赔偿受害者的正常损失外,还要加上可观的额外赔偿。企业往往会因为自己的不法行为赔得倾家荡产。    

  2006年9月,美国犹他州的希拉·利夫在商场买了一些带有包装的菠菜,7岁的儿子布雷登吃了用这些菠菜做的蔬菜沙拉后很快就开始腹泻,家人不得不把布雷登送到医院接受治疗。这在中国肯定是个司空见惯的事情,极少有人去找商家的麻烦。但希拉在一怒之下将菠菜的供货商——自然选择食品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拉将家里剩余菠菜的样本送到了犹他州的卫生部门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菠菜细菌超标。

  2007年8月,希拉等来了判决结果。根据裁定,自然选择食品公司向她支付了总计4.27万美元的赔偿金。这其中,有3133美元是布雷登的医疗费,1.1万美元是律师费和误工费,余下的钱则被放到一个信托账户中,等到布雷登18岁之后可以取用。一个拉肚子,索赔几十万元人民币,假如中国也有如此判决,还有商家敢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吗?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自然选择食品公司所销售的“毒”菠菜并非故意添加的,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无论数额多少,都是刑事犯罪,除支付高额的赔偿外,当事人无一例外都要坐牢。

  显然,如何加大食品造假者惩罚性赔偿,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让造假制假者倾家荡产,这是我们人大、法院应该琢磨的事情。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