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大监督法出台实施办法让监督工作更有力

时间:2009-12-2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更加详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将使河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

  监督更具可操作性

  从监督法正式施行到河南省《办法》生效,正好三年。省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出台此《办法》。在监督方式上,《办法》依据监督法,就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分8个章节作了详细规定,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有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撤问题官员有细则可循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撤销由其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提出撤职案的可以是主任会议,可以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办法》同时对撤职程序作了规定。

  公民个人可提出违法审查

  如今,民告官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了,这种案件往往源于原告方认为自己的某项权利受到行政权的侵害。但遇到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就有违法嫌疑的情况,公民个人就束手无策了。《办法》生效后,若遇到政府违犯上位法出台规范性文件限制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情况,公民个人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违法审查。根据《办法》的规定,除了政府、法院、检察院、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办法》中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都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专门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不适当情形的,可以责成或者建议有撤销权的机关予以撤销。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