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政建设十项规定

时间:2009-11-3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5日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十二条规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主动接受组织、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机关各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管好自己、管好所属部门和工作人员。所属部门及工作人员若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除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外,要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遏制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严禁跑官要官、请客拉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机关和二级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收支和物品领取等审批手续,坚决抵制和查究各种违犯财务纪律的行为。要坚持财务年审计制度,机关财务收支情况请审计厅审计,二级机关财务收支情况由行政处负责组织审计。机关和二级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审计情况实行定期公布。机关纪委要加强监督。
    五、加强对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及大项开支,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不在此规定范围内的物资采购项目,要按照《机关集中采购办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在项目招标、物资采购公务活动中接受各种名义和方式的商业贿赂。
    六、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立法、监督、执法检查、调研等名义向有关厅局和企事业单位索要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要自觉抵制有可能影响人大机关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七、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参与赌博,不准从事与自己身份不符、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诉讼等活动。
    八、严禁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或领导人的名义向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拉赞助、推销书刊和物品。
    九、严格执行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除公务活动外,不得使用公车到旅游点游玩。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长期占用基层单位和他人的车辆。
    十、凡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员和二级机构工作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对违犯上述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