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的涵义及其提出的基本要求

时间:2009-11-0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义上的议案,指有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个人按一定程序提请某种会议讨论、决定的议事原案。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议案,是指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议案由案由、案据和方案组成。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或三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代表依法定人数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依照法定的人数联名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联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方可提出议案。代表的议案必须符合三点要求:

  (1)具有法定的代表人数联名。

  (2)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3)提出议案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并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代表的议案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