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时间:2009-10-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不断探索,逐步解决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要搞什么样的法治、如何搞法治这三个重大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推动和保障作用。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更加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旗帜,全面规划和加快推进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创造无愧于我们民族和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更大成就。

    一、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出发,把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加以推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制度的变革、确立和完善,是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取得翻天覆地、震惊世界的巨大成就,最基本的一条就在于我们一往无前地进行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改革本质上就是自我革命,就是“变法”,就是旧制度的革除和新制度的建立。没有制度重塑和创新,社会主义中国就不可能迸发出空前的活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不可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中国人民就不可能创造出经济社会发展的奇迹。对于制度的意义和价值,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有着极其深刻的论述。他明确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1)制度之所以更带有根本性,是因为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对改革开放路线、方针、政策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明确规定,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方向、基本制度和行动依据的根本确立。

    (2)制度之所以更带有全局性,是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面积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很大的多民族大国,只有严格厉行制度,才能实现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避免各自为政和各行其是。

    (3)制度之所以更带有稳定性,是因为科学的制度是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基石,具有刚性、规范性和可预期性,不随少数人主观意志的改变和经济社会局部情况的变化而轻易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

    (4)制度之所以更带有长期性,是因为宪法、法律等是遵循严格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对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改革成果的确认与总结,一经颁布和施行,便具有持久的约束力和导向性,可以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和党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客观分析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我们虽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面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显然还存在着四个不适应:一是法治建设在力度和措施上与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全局性地位还不相适应;二是制度供给在质量和数量上与党的理论创新步伐和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还不相适应;三是制度执行在公正和高效上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望还不相适应;四是制度遵守在自觉和普遍上与制度所应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还不相适应。

    邓小平早在1992年初巡视南方的讲话中就曾经断言:“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这是一个十分重大、十分有预见性的全局性和战略性判断。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届时不仅经济要更加发展,而且民主要更加健全,各方面制度要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要深入落实。这与邓小平断言的时间基本吻合,任务紧迫而艰巨。

    制度的核心是法治,制度建设的重点是法治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把思想认识从重经济建设、轻法治建设的观念中转变过来;把法治建设从重立法、重形式、重宣传,轻执法、轻落实、轻效果的倾向中转变过来;把法治工作从重治民、重处罚、重管理,轻治官、轻教育、轻服务的方式中转变过来。要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把法治放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来谋划和推进,像注重经济建设那样注重法治建设,像规划部署经济工作那样规划部署法治工作,像考核评价经济发展成绩那样考核评价法治发展成绩,在重视程度、领导力度和推进速度上都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与责任感,不断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到新水平和新阶段。

    二、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既要重视科学发展的观念转变,更要重视科学发展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我们要勇于把自己的思想从各种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但观念的变革容易受到旧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容易反复、停顿甚至逆转;因而,我们更要勇于建立一整套支持、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长效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内。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关键是要围绕这四个方面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提供具体而有效的制度供给和制度保障。

    (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就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决革除各种不利于发展的机制和制度弊端,让发展的活力竞相迸发,让创新的源泉充分涌流。

    (2)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必须加快完善以人为本、保障人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使人的尊严、价值和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使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作用得到完全确立。

    (3)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要求必须以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

    (4)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经济布局、发展规划、职能转变、财政支持、权责配置、干部任免、奖惩机制等一整套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来保证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国外的和谐协调发展,保证中央与地方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统筹兼顾。

    我们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使科学发展观不仅管一般更要管根本,不仅管局部更要管全局,不仅管一时更要管长远,不仅是科学发展的理念而且是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从而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要把法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既要重视领导干部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更要重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法治则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了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平稳交接,保证了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坚强有力,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1)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就是把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政治要求的基本政治体制、政治原则、政治架构、政治组织等确认下来,使其定型化、体系化、权威化,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坚实制度基础。

    (2)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就是把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固定下来,使其成为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方式。

    (3)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程序化,就是把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监督的步骤、过程和方法等确定下来,使其得到严格遵守,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程序保障。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是我们党在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确立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对十年“文革”“大民主”教训深刻反思之后得出的一个精辟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

    当前,我们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体制和根本制度;二是加快人民民主实现方式与程序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这是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规则保证;三是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是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有效权力架构。要把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依靠制度治国、执政和行政的水平,努力开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时代。

    四、要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既要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更要重视通过完善制度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经过近31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稳定的关键时期。改革的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各种矛盾的关联性、集聚性、突发性进一步增强,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动荡和局部危机。去年以来发生的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些既给我们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但也增添了内在的动力。

    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近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营造了总体和谐的社会环境,取得了来之极其不易的可喜成绩。但化解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复杂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旧的矛盾纠纷解决了,新的矛盾纠纷又会产生,新旧矛盾纠纷还会相互影响和叠加,形成更加复杂、更难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因此,过多依赖事后补救、末端治理的纠纷解决方式,很容易陷入盲目被动、疲于应付、甚至恶性循环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需要避免仅仅停留在治标层面上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甚至本末倒置,而应当深入分析产生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制度层面的原因,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核心和灵魂,通过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与纠纷。

    诚然,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的成效有一个从小到大、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难以立竿见影,快速见效。但是,制度的导向和预期作用却使其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雪球效应,制度执行得越持久、越稳定,其成效就越成倍放大;而如果我们现在在制度建设上稍有松懈,未来出现的问题就可能是全局性、长期性、甚至是灾难性的,解决起来事倍功半,积重难返。这方面的正面例证不胜枚举,负面教训也极其深刻。当前,我们要特别重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护公民权益类法律制度、公共服务体系类法律制度、社会管理类法律制度、制约公共权力类法律制度、化解社会纠纷类法律制度。要使这5类法律制度相互依存、紧密配合,共同构成促进全社会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