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的关系

时间:2009-09-1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讨论本地区域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是地方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所具有的决定权。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有效地依法决定重大事项,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的结合上,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的区别和联系。

从《宪法》和《党章》的规定看,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是“讨论本地区范围内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二者在表述上虽有所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对重大问题的决定。二者存在密切的联系,其核心问题是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统一。

第一,从根本上说二者是一致的,都是对本地区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作出决断、选择和规定,都是为了本地区的发展、稳定和人民的共同利益。也就是说,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之间的目的是相同的,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一致性。

第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是可以协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都要事先报请同级党委原则同意,征得党委的批准和支持,自觉把党委关于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政治依据和指导原则,这也是人大监督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

第三,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是可以转化的。地方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如果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就赋予了党委关于重大问题决定权以国家意志的性质,也就从法律上保证党的重大问题贯彻实施。

由于党同政权机关在性质、职能、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上的不同,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者的权力来源不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是宪法性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代表人民行使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权力;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是由党章授予的,是政治意义上的政治权力。

第二,两者的程序不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一般是:提出、审理议案;对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对决议或决定予以公布和交付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具有法定性,对决定事项的次序、步骤和方法都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党委行使重大问题决定权,相对而言要简单一些,一般是提出、讨论、决定、公布。

第三,二者的形式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直接以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的形式出现,这是国家决定的形式、是社会公意的体现。党委作出决策,通常以通知、意见、批示、批复、指示、决定、决议等形式为载体,这是党的决策形式,是执政党治国策略的体现。

第四,二者的效力不同。人大所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体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约束力。党委决策的约束力只及于党内,对党外则主要靠号召力、吸引力来发挥作用。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和党委重大问题决定权,在不同时期内、不同事项、不同的范围上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相互对立,两者应相辅相成,互为影响,互为作用。

作者:裴志江

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