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四个特性” 增强“四种意识”

时间:2009-09-1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如何实现人大工作新突破的一点思考

 

当前,要努力实现人大工作的新突破,加强人大工作就需要我们准确把握“四个特性”,切实增强“四种意识”。

一是抓住政治性,增强大局意识。人大工作的政治性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宪法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来行使职权,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全局工作,要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及时了解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对需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党委的决策和意图,及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以便动员人民群众共同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也要主动向同级党委反映,以取得党委的领导和支持。

二要发挥创造性,提高创新意识。创新是推动人大工作科学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从根本上提高人大监督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加强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当前我们应该抓好“三个创新”。一是思路创新。思路对头,事半功倍;思路混乱,事倍功半。只要我们的思路能够立足新起点、顺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就能实现人大工作的新突破。二是理论创新。理论创新可以更好地指导实践。我们可以用新的研究方法研究新的情况和问题,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能够与时俱进,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一伟大实践中,逐步丰富和发展,不断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三是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就是要把各级人大在实践中创造出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地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使我们的法律更加符合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是坚持法制性,深化执法意识。人大工作的法制性就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依法办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是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最大特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放弃依法办事,人大工作就失去了监督职责的前提和保证;放弃依法办事,人大工作就失去了监督的权威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各项职权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符合法律规定,不仅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要以法律为依据,而且工作程序上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要实践好人大工作的法制性,必须做到四点:一是在决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是否需要实施监督时,根本依据就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是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一切监督,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三是运用的监督形式包括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汇报、视察、调查、询问、质询、罢免等,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四是监督结果的作出,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总之,依法办事应贯穿于人大监督的全过程,离开宪法和法律,人大监督就无从谈起。

四是提升建设性,强化服务意识。人大工作的建设性体现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上,体现在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上,体现在为科学发展的保驾护航上。这就要求我们在履行人大监督职责上,要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为目标,做到四个关注:一是关注党委和政府带有方向性、导向性的重大决策,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宏观调控方面的重大决策等;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问题等等;都是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重点,无疑也应该成为人大监督关注的重点。二是关注民生。关注“三农”、关注教育、关注社保、关注医疗、关注就业、关注住房,其实都是在关注民生。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我们各级人大要树立和强化服务意识,在工作中时刻牢记人民的重托,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三是关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如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等重大问题。四是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热点”问题和一些突发性的重大问题,如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低保”问题、反腐败问题、“三乱”问题等。

 

作者:裴志江

单位:河南省南召县人大常委会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