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举行

时间:2009-03-1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议题
  (1)医疗消费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2)名人代言、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不应该承担责任?(3)对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应该如何规范?
  (4)餐饮业能否设置最低消费,能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5)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对消费者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将医疗消费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我举双手、双脚赞成”。3月14日,在第27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一天,《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在省人大常委会6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代表“慷慨陈词”,强烈要求将医疗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对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医院代表和医师协会代表表示坚决反对。
  该听证会由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组织召开。
  听证会背景
  2008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一审《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医疗消费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等5个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不同的意见,争议较大。
  为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保证立法公正性,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决定进行立法听证。
  与会的听证代表共50人,其中听证发言的代表37人。除了条例涉及的有关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外,更多的是人大代表、律师、高校教师和学生以及群众代表。
  听证议题共有5个。针对是否将医疗消费纳入“消保条例”的议题,听证代表争论十分激烈。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锋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将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并提交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谁来管理医疗消费各方代表观点对立
  听证议题1:
  2003年以来,工商部门不再受理医疗服务方面的投诉。但是,近年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药品消费纠纷和争议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医疗纠纷发生后,现在有三种处理方式: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由于医院和医务工作者与患者在信息知情权上严重不对称,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患者家属选择闹事或上访,甚至产生了一个职业“医闹”队伍。
  目前,由第三方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呼声日渐高涨。在今年的两会上,很多代表、委员呼吁,将医疗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群众代表意见:
  人大代表李心平是这次听证会的代表。他说,《消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按逻辑推理,医疗消费是生活消费的一部分,理应在《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目前,广东、浙江、甘肃及辽宁等省,在修订地方“消保条例”时,将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范围。将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已是立法大势所趋。
  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一位消费者代表话音刚落,立即引起了听证代表的笑声和阵阵掌声。
  与消费者的“激进”意见相比,律师代表显得比较冷静。听证代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患者看病时通过支付费用来获得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在收取患者费用后提供诊疗护理服务,这与其他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相比,没有本质的区别。双方无疑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符合《消法》适用于商品、服务两类消费关系的规定,应该将医疗消费纳入“消保条例”调整的范围。
  这位律师代表还说,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很多代表和委员呼吁推行宁波的第三方介入医疗事故的做法,建议“消保条例”予以明确,或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作为认定机构,以便条例的执行。
  医学界代表意见:
  医疗机构、医师协会、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则坚决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的调整范围。
  他们认为,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调整范围,于法无据。“消保条例”调整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与一般的商品经营和服务有着显著的不同。一般的商品经营和服务双方要达成合同,结果清晰明确,你支付一定的费用,我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医疗服务合同的缔结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医疗机构对患者不具有选择权。合同缔结的自由选择权恰恰是经营者最基本的权力,因此,医疗机构并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这些医学界人士还认为,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调整没有实际的意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对医疗服务和医疗纠纷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如果说目前的管理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那是如何规范完善和加强的问题。医疗机构有其专业性,对其管理应由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纳入“消保条例”调整的范围并不一定能起到更加规范、更加科学管理的作用。
  他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赔偿;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消保条例”将医疗服务纳入其调整范围,则又增加了消费者协会调解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两条途径,会使原来的法律适用“多元化”,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从而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另外,全国人大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已设专章对“医疗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因此,不应将医疗服务纳入“消保条例”的调整范围。
  名人代言产品广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听证议题2:
  我们经常看到电视上,一些电影明星、歌星等,代言某种食品、药品的广告,受名人的影响,消费者购买了这些产品,但是食用、使用这些产品后,根本就不起作用。还有一些食品,本身就是不合格商品,如三鹿牛奶,那么,代言这些商品的明星给群众带来的伤害,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听证代表意见:
  在听证会上,多数听证代表认为,名人代言、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该担责。
  一位听证代表说,名人是公众人物,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名人代言广告是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广而告之,名人代言广告可视为经营者的范畴。因此,名人代言广告误导消费者,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另一位听证代表认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不应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名人也不能违背这个原则。名人代言广告,得到了丰厚的经济回报。若名人代言广告误导消费者,而不承担义务,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名人代言广告误导消费者,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应将其行为纳入“消保条例”调整的范围。听证代表还认为,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承担责任。
  也有听证代表提出,如果企业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等齐全的证件,那么名人代言广告,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名人不是专家,无法判断每一件产品是否合格。如果名人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为其代言,那就应该承担责任。
  格式合同需要规范霸王条款不得制定
  听证议题3:
  一位群众在银行存了50元钱,等4年后取钱时,发现只剩下10多元。原来是银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有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条款。公用企业和垄断行业利用独占地位,制定的格式合同充斥霸王条款,滥收费用,更有甚者随时停止服务、削减服务。对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应该如何规范?
  企业代表意见:
  来自垄断企业的听证代表说,不能简单地把格式合同当成霸王合同。他们使用的格式合同,是严格按照《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的,没有违反有关规定。
  群众代表意见:
  垄断企业听证代表的观点,遭到群众听证代表的反驳。他们说,垄断行业的格式合同,制定时根本没有把消费者和垄断企业放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多数条款是有利于垄断企业的,对消费者有利的条款很少。
  群众代表认为,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应该学习房产销售合同,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饭店设置最低消费两派代表意见相左
  听证议题4:
  我们常常在一些饭店看到这样的标示:本饭店谢绝自带酒水和饮料。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饮料,一些饭店收取15%的开瓶费。还有一些饭店,在其包间设有最低消费。饭店该不该设置最低消费?能否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
  餐饮业代表意见:
  来自省餐饮行业协会的听证代表说,最低消费不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应属于经营者自主定价。设立最低收费项目只要不违反《物价法》,都是合法的。
  他们举例说,一个200平方米的大厅可以摆30~40张桌子,但是设置包间只能设置6~7个。30~40张桌子可能只要10个服务员就够了,而6~7个包间也需要这么多的服务员。经营者在这个场所的投入大于一般场所的投入,如果没有最低消费,是对经营者不公。
  餐饮业的听证代表还不赞成将“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费用”列入“消保条例”。他们说,经营者除了不得拒绝自带酒水外,能不能拒绝自带饭菜?经营饭店,本身就是卖酒、卖菜、卖饭的,如果消费者都带过来,饭店卖什么?如何收回投资?
  群众代表意见:
  参加听证的群众代表提出,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能否保证其供应的酒水都是真的?特别是高档酒水,几百元一瓶的茅台,如果是假货,该如何索赔?还有的消费者喜欢喝某个牌子的酒水,家居用品室内门钢木门室内钢木门饰品配件水晶工艺品水晶配件玻璃配件水晶礼品水晶奖杯十字绣图纸批发水晶礼品水晶奖杯水晶花瓶但是该饭店没有,这个矛盾如何处理?因此,不许自带酒水是没道理的。也有代表表示“无所谓”,如果饭店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那大家不去该饭店吃饭消费就行了。
  经营网上购物要诚信听证会意见“一边倒”
  听证议题5:
  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直销等新兴的营销手段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那么,这些购物方式的参与对消费者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听证代表意见:
  这些购物方式的经营者多委托邮政、快递等上门送货,一旦出现问题,生产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者、送货者互相推诿,维权难度大大增加。网上购物中,网站应当承担广告真实责任、退换货责任等。
  听证会上,郑州铁路局退休干部常德安说,他在医院花65元买了一瓶只有100毫升的药水,却没有疗效,想维权无门。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