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发展与最新成就<1>

时间:2008-07-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近代以来,民法就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自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开始,我国已有三次民法典编纂活动,分别是在清末、民国和新中国。当然,仅就新中国的民法典制定情况来看,也已经历了三次,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四次。

    1911年底,民法典起草工作完成,形成《大清民律草案》。该草案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569条。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后两编由中国人自己起草。但这一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王朝就被推翻。尽管如此,这个草案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一方面,它在民国政府的民法典颁行之前实际上得到了施行;另一方面,它也对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积极作用,不仅为以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不错的基础,而且为我国学习借鉴国外法律知识开启了一扇大门。

    民国政府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于1925年完成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形成《民法草案》,又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但最终未能成为正式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31年正式颁行《中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该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29章,1225条。

    1949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示》明确要求:“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根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注释1】194992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注释2】这样,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旧中国的六法全书都被废除了,《中国民法》就仅在我国台湾地区继续有效。

    新中国成立之后,民事立法翻开了新的篇章。本文围绕民法典制定的起起落落,对新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进行简要回顾和评述,并就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加以展望。

    一、民事立法的初创时期(1949——1956

    建国之初,国民经济处于恢复时期,民事立法也受到重视。一是废除封建制度。比如,1950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该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土地的没收和征收、土地的分配、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附则。其基本精神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多余的粮食、房屋,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195010月,政务院通过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废除“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二是建立新的婚姻制度。195033政务院第22次政务会议、195041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7次会议先后通过的《婚姻法》,共8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其中,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三是将私人资本主义的政策法律化。195495,政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困难和资本家的愿望。四是建立商品交换的制度。195010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同日贸易部还发布了《关于认真订立与严格执行合同的决定》。19501114,贸易部发布的《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明确了8种视为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行为。五是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1950728,政务院第43次政务会议批准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同年811,政务院第45次会议批准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等。

    1954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它对我国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国体和政体、经济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着手组织起草民法典。经过2年多的努力,于19562月形成民法草案,内容包括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该草案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为蓝本,把亲属法排斥于民法之外,婚姻家庭也被认为不属于民法范畴,没有规定物权而只规定了所有权。因为政治运动,立法工作中断了,该民法草案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

    二、民事立法的挫折时期(1957——1978

    1957年开始的反右派斗争,批判“法律至上”,法律虚无主义抬头,而1958年的“大跃进”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有了进一步发展。19588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样多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的规章制度,大多数、90%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注释3】在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口号下,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冲击。

    1960年,党和国家开始纠正“左”倾错误,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这一背景下,民事立法工作又有了新进展。1961年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国营商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

    1962年,毛泽东同志针对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注释4】这一年9月,开始第二次民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于19647月形成《民法草案(试拟稿)》。该草案深受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并体现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因此,草案分为三编:总则、财产的所有、财产的流转,共24262条。这个“全新”的体例,在一定程度上是渊源于法国《民法典》(即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但似乎又与法国《民法典》相去甚远。因为从内容说,《民法草案(试拟稿)》将“继承”和“侵权行为”排除在外,却又将预算、税收等财政关系及劳动工资报酬等劳动关系纳入其中。尽管如此,这次民法起草工作因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

    三、民事立法的蓬勃发展时期(1978——2002

    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确定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应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针对“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的现实,邓小平还明确要求“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注释5】从此,我国的立法工作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79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专门成立了由有关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19825月,先后草拟了4个民法草案。这就是:1980年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编501条;19814月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二稿),共六编426条;19817月的民法草案(第三稿),共八编510条;198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稿),共八编,43章,465条。

    实际上,自1982年以后,我国的民事立法在方针和指导思想上有了重大转变,即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或单行民事法律),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这是因为,在当时要制定一部民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一方面,民法(典)本身涉及的面十分广泛、问题非常复杂,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才刚刚开始,许多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或者说还很不明朗,还缺乏相应的经验;另一方面,民法的理论研究也很不充分【注释6】。正如彭真同志在民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一方面要搞民法,另一方面要搞单行法,民法和单行法可以同时并进。”【注释7】因此,在起草民法典的同时,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民事法律。

    由于实行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就为民事立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一系列民事法律相继出台。这主要包括:《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企业破产法》、《技术合同法》等。同时,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加工承揽合同条例》、《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其中,《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关于《民法通则》

    尽管陆续制定了一批有关民事的法律,但是,民事活动中的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如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时效等,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从1983年就开始了民法通则的起草准备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法律专家经过反复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法律专家、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以及法律院系、研究单位的意见,参考国外有关法律资料,在《民法草案(四稿)》的基础上,于1985815拟出了《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并于198511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同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又召开了有全国民法专家、法院民庭、经济庭一些负责干部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180多人参加的座谈会;邀请在京的经济法专家座谈;再次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律院、系师生征求意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初步审议提出的意见,对草案的许多条款做了修改和补充。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决定将民法通则(草案)提交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1986412,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通则》。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包括九章、156条,即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进一步说,《民法通则》第一、二、三、四章及第七、八、九章,大致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五章是对各种民事权利的提要式规定,第六章则属于民法典债权编的内容。因此,它既不同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也不是民法典。【注释8】《民法通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关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关于法人。法人和自然人一样,是民事权利的主体。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即开办的企业或者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第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一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遵循自愿原则。二是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是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经济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5)关于民事权利。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债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6)关于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7)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一,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二,在中国领域内的涉外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我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依照民法通则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8)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条例或者规定问题。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者规定。

    (二)关于《合同法》

    1981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根据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1998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专家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合同法草案又作了较多的修改、补充。合同法草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567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199935,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同法》。该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23章,428条,自1999101起施行,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调整范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关于基本原则。它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3)关于合同的订立。第一,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规定了合同的内容,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规定了要约、承诺,还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关于合同的履行。强调全面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履行。同时,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关于违约责任。第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第三,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四,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五,增加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如果同时构成了违法或者犯罪,那么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6)关于合同法分则。合同法的分则对现行三部合同法规定的购销、供用电、借款、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仓储保管、技术等合同,都予以保留,并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了融资租赁、赠与、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还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另外,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对海上运输、保险、保证、著作权许可使用等合同的特殊性问题作了规定,对此合同法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