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人大监督要做到“四性”

时间:2008-06-24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这是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执行人大决议和接受人大监督,是政府工作的应尽职责,对促进政府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生活与现实生活中,政府如何正确处理与人大的关系,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四性”:

  一、在感情上要有接受监督的亲和性

  人大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更体现了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人大和政府行使的职权不同,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是一致的;人大常委会成员和政府组成成员之间分工不同,但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感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府组成人员和人大的组成人员从不相识到相识,从相识到彼此建立深厚的同志情谊,这是正确处理好人大与政府关系的感情基础。政府组成人员应从内心里愿意与人大的各位领导交朋友,积极营造和谐共事、亲密团结的良好氛围。

  二、在思想上要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对政府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既是国家宪法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也是政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政府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政府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自觉贯彻落实到政府决策和各项工作实践中去。要坚持重大事项提请人大及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制度。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建设项目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都应按法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落实情况,以及人大常委会依法要求报告的某方面的重要工作,都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接受审议。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及时研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作出汇报。

  三、在行动上要有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政府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的根本要求。要切实做到把主动接受监督贯彻到政府的日常工作中去。要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评议和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认真听取意见,切实加以整改;要积极主动地参与人大组织的各种重要会议和活动,县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要主动邀请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出席指导,便于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深入了解政府工作的内容及其重点、难点;县政府及组成部门要把人大代表的议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长期工作,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答复意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建立和完善相互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与人大进行联系,做到相互沟通,相互协调。对重点意见和建议,政府领导要亲自办理。

  四、在效果上体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性

  政府工作必须履行对人民代表的庄严承诺,要将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体现在实际成效上,要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县人民,要把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府一切工作的标准,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实际的问题着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现阶段,新宁的关键问题是发展的问题。政府工作必须始终抓住加快发展这一要务不放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加快发展步伐,要在加快发展中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和问题,要在加快发展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时,要重视并支持人大工作,不断改善县人大机关及乡镇人大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存在的困难。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