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权也要在阳光下运行

时间:2007-12-1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前不久,浙江省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发动了一场围绕“权力监督”的改革,对当地人大常委会考核政府官员的述职会议场面进行电视和网络直播,7名副市长依次“过堂”,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面前汇报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期中测验”。这种大胆的做法在全国尚属少见。

  通过现场直播,普通市民能够真切地感受到人大监督政府时十足的“火药味”。不过,乐清市人大发动的这场“权力监督”改革,重要的意义其实不在于如何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而在于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向选民公开,让选民对人大进行监督。

  立法权和监督权就像人大的两只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然而,长期以来,在实践层面,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享有的监督权相对弱化,导致人大行使权力难以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监督法,将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进一步落实为可具体操作的法律,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人大的监督权本身也是一项重要权力,它同样也需要接受监督,否则,它也很可能与其他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样趋于腐败。

  权力需要接受监督,首先需要接受权力授予者的监督。具体到选民对“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进行的监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看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在监督政府问题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如何,是不是具有强烈的监督意识,是不是能做到敢于监督;二是看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的水平和能力如何,在监督政府时能不能善于发现问题的要害,抓到矛盾的关键,触及被监督者的“痛处”。

  由于缺乏来自选民的监督,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软弱无力,在行使监督权方面消极无为,少数地方的人大甚至有意无意地放弃监督职能,参与到包括政府在内的“利益联盟”之中。这方面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

  浙江乐清的做法,既强化了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更为选民监督人大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但政府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权也要在阳光下运行,这样将有助于推动人大对政府进行更加有力、有效的监督,进而推动政府更加自觉地转变职能、提高效能、依法行政,形成“人民监督人大、人大监督政府、政府服务人民”的良性循环。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