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地方人大可对民事执行监督作出专项决定

时间:2007-12-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没有争议的。

  从立法上看,它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能的要求。事实也证明民事执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2005年,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对全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要根治“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2007年11月中旬,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就洛阳市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的评价是:市检察院在依法创新的同时拓展了监督空间,较好地服务了社会发展。在民事执行的监督和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行之有效的探索。检察机关通过与法院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等途径,实现了对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的较好效果。

  据统计,2005年以来,洛阳市两级检察院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33起,其中运用检察建议方式办理21起,运用纠正违法通知方式办理2起,查办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起。这些监督方式都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同时也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目前,在洛阳市16个县(市)区中,“两院”会签此方面工作文件的有13个。如嵩县“两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的若干意见》,从监督的范围、对象、原则、形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建议法律对民事执行监督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就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监督作出决定或决议,甚至可以明确一下检察建议书、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效力问题,推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