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意见

时间:2007-11-2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系到每一个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了将这一条修改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于2007年11月上、中旬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意见。 
 
    有关部门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11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听取法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意见。与会同志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也不应赔偿。 
 
    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有的同志认为,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超出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按照过错责任分担,举证责任分配上也不需再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倾斜。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赔偿。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不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健康的责任应当是社会责任,不应完全由机动车驾驶者承担。 
 
    二、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关于是否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有的同志认为规定具体的比例限额是必要的。有的同志认为,法律只应明确归责原则,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 
 
    关于赔偿比例是否规定幅度,有的同志认为,现实情况千变万化,同样是全部事故责任,但落实到具体赔偿可能千差万别,建议规定幅度。有的同志认为,赔偿比例应当固定,不宜浮动,否则会因个人裁量权因素导致同样事故不同责任的处理结果。 
 
    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时机动车一方的赔偿比例,有的同志说,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是否还应叫“赔偿责任”值得研究,建议改为“补偿责任”。有的同志认为对机动车一方无责时10%的赔偿比例应当规定最高赔偿额。有的同志说,实践中,一些被撞行人及家属根本不接受10%的赔偿比例,为了防止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应提高赔偿比例,改为“不超过20%”。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要求区分被保险人的过错进行赔偿,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原意冲突。与会同志普遍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以内,应当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且取消其中分项赔偿限额的规定。 
 
    有的同志认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应当严格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没有责任的,即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按照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规定,发生不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无责任一方反要倒赔400元,老百姓不易接受。 
 
有的同志说,保险公司希望把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的财产部分拿掉,增加人身险,但大部分交通事故不涉及人身伤亡,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只保人身不管财产,将有98%的事故无法得到赔付,不利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快速处理。 
 
    司机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11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听取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部分司机的意见。与会司机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关于机动车无过错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有的司机认为,机动车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当事各方,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外的损失,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谁的过错谁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给人的印象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机动车全赔,或者赔偿绝大部分。造成了一些人专门与机动车“碰瓷”,诈取事故赔偿。  
 
    有的司机赞成机动车无过错时应当承担10%的责任,认为有关法规一直是这样规定的,可以接受。 
 
    二、关于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有的司机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应当细化,明确在各种情况下承担责任的百分比,以避免在实际操作中出问题。有的司机提出,现实中还有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法律对此也应当明确规定如何处理。 
 
    有的司机说,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应当负全责的情况已经不多了,很多事故是由于行人、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但在实际处理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常常不能按照规定得到减轻。即使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负全责,其损害也往往由机动车一方赔偿。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问题不是道交法的规定不正确,而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与商业性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高,但是赔付额却过低,只有几万元,在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甚至只有一千多元,与往往高达数十万的人身伤害损失相比,根本不能解决赔偿问题。有的运输企业,一年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总额甚至比保费总额还低。保险范围之外的损失无论司机还是运输企业都难以承受。只有加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额才能解决问题。 
 
    有的司机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区分损失类别是不对的。分别设限,即便损失总额不超过总的限额,也不能全部获得赔付。如有一起事故,损失总共50000元,最后却只赔付了2000多元。应当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不区分损失类别,在总的保险限额内的损失,都应当赔付。 
 
    有的司机说,目前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过错的也要赔付400元,结果出现了这样的怪事:在一起轻微事故中,无过错方赔了400元,有过错的一方却只赔160元。对于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应当以过错为基础;对于人身损害,则不应当以过错为基础,这样才能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 
 
    有的司机提出,现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赔周期慢,所需材料庞杂,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 
 
    社区居民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11月中旬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社区居民的意见。与会同志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关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 
 
    与会同志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有多方面原因,有的是由于机动车、行人没有各行其道,比如有些行人不愿走过街天桥,行人过马路时机动车不让道,行人有时也会抢道。有的是交通设施设置不合理,比如自行车道、人行道越来越窄,马路太宽,绿灯时间太短;机动车违章占道停放。 
 
    二、关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 
 
    有的同志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谁的责任谁负”。如果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司机违章,不但要全赔,而且要多赔。如果机动车遵守交通规则,行人违反了法律,比如,上了高速路,不应该让机动车一方赔钱。如果行人违章,司机没有责任,让司机赔偿,不容易使行人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 
 
    有的同志说,如果机动车一方确实没有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后,机动车一方不用再赔。 
 
    有的同志说,行人与机动车相比属于弱势群体,现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是老人、学生、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老人体弱,学生好动,再加上上学抢时间,有些外地人不熟悉交通标识,甚至不知道斑马线是人行道,出事后,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就算机动车没有错,也应当承担一些赔偿责任,这样才能体现人性化。 
 
    有的同志说,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写得细一些,容易操作,让行人和司机都明白。 
 
    法学专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有关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7年11月上旬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等院校的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与会专家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一、关于是否应修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有的专家说,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基本上是好的或者比较好的,规定的法律原则是正确的。无论怎么改,都会有不同意见,不改比改更好。具体执行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与医疗事故责任等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一道,留待将来制定侵权责任法时一并规定,并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有的专家说,道交法刚出台没多长时间就修改,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配套的规则要搞好,交通强制保险的作用要充分发挥。 
 
    也有专家认为,修改比不改好,可以向前推进一步。 
 
    二、关于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有的专家说,具体赔偿责任的比例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这是司法层面的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有的专家说,有比例比没有比例好,规定得具体些更好。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有的专家说,应当坚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无过错赔偿原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统一。有的专家说,道交法第七十六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过错相抵的原则,这是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的,比较容易被接受。 
 
    有的专家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但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出于对受害者救济的考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人身损害适用严格责任。 
 
    四、关于交通强制保险 
 
    有的专家说,实践中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的精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当区分是否有过错,更不应当按不同伤害程度分项设定赔偿限额,应当在总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考虑过错问题进行赔付,并且要提高赔偿责任限额。 
 
    有的专家说,发达国家一般通过交通强制保险基本上就把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解决了。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 
 
    有的专家认为,强制保险仅应适用于人身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这样既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理赔负担和运行成本,降低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以及提高赔付水平。 
 
    五、其他 
 
    有的专家建议增加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机动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通过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道交法全面作规定可以避免误解。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