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尊重生命

时间:2007-10-2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社会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和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反映,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要求对相关规定作进一步明确。”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10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说。  
 
  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明确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交通事故中由机动车一方给予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基于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是应当的,但也要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因素,减轻机动车一方的部分责任,便于执行。  
 
  目前19个省市区通过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规章,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比例作了具体规定,执行中收到较好效果,为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提供了实践经验。及时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利于澄清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各方面提出的问题,保证法制的统一性。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表示,修正案草案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 
 
  对第七十六条修改提出建议 
 
  在25日上午的分组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在分组审议时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说明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更加重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议案、提案,网民也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问题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一种积极回应。草案既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力求体现公平原则,既分清了是非,又明确了法律责任,具有可操作性。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朱士明认为,现在的修改比原条款合理,有可操作性,表示赞成。建议再加上一项,即“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为了避让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和行人,造成伤亡、财产损失,责任人应该赔偿。”这时机动车驾驶员是受害人,应该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同等保护,以体现公平原则。为了避让这些违反交通规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而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一方承担也不合理。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有举证难的问题,但是原则要明确,就是违反交通规则方应该承担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玉清说,在农村的很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应负完全责任,但机动车把农民撞残了或者撞死了,不能安葬;还有因此造成的生活困难等等,全靠乡政府去承担,显然不现实。这是一个实际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因此目前规定机动车无责的承担10%赔偿责任是很难落实的。 
 
  列席常委会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生官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他认为“比例”二字不太合适,应该是按照“程度”来考虑,北京市立法时,是“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能比较好一些。  
 
  列席常委会的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元龙说,在机动车驾驶人员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还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这个责任是由本人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本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还应承担?这个问题一直在探讨,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成焦点 
 
  审议中,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成为争论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赵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七十六条的修改基本上采纳了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意见,比过去改进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建议比例不要写出来,因为各省在实施过程中,对比例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交通拥堵、事故很多,有的城市好一些,各省情况不完全一样,应给各地留一个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空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烈在分组审议时说,关于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条,结合一些地方立法和实施的情况,建议对条款的具体分担比例作如下修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至20%的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社会上对第七十六条的反映非常强烈,各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五花八门。非常赞成对这一条内容进行修改。修正案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分清责任和赔偿责任。责任是要进行认定的,而赔偿责任可以根据责任的认定,按照侧重于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宗旨来进行确定。所以对于责任,应该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之分,它没有可以减轻一说。但是赔偿责任,既可以减轻,也可以加重。 
 
  倪岳峰说,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草案中对责任和赔偿责任的问题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这样在认定责任之后确定赔偿责任,使条理更加清晰。建议第七十六条做下列修改:(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