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亟需立法保护

时间:2007-09-0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9月,最高检将举行“第四次全国举报工作会议”。如何保护举报人将是这次会议“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8月6日《成都商报》)
  恶性报复举报人案十余年翻番,令人震惊,这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在保护证人、举报人方面的缺位。虽然,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过文件,对保护举报人作出规定,但是,这些零散的规定尚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体系。
  特别是很多举报人遭打击报复,都是发生在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保密工作的疏漏上,导致在许多情况下,举报信息和举报人信息直接落入被举报人手中,如去年央视《新闻调查》节目报道,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因实名举报当地国税局存在的问题后却被“出卖”而两度遭到拘留,并被送劳动教养,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最典型案例。
   “没有它,许多证人将在出庭后永远消失。”这是对美国证人保护制度作用的一个恰当描述。事实上,无论是对一个国家司法体系的完整性,还是对社会正义的最终实现,证人的重要性都是具体而且核心的。特别是公民冒着难以预料的风险举报犯罪行为,体现了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身为公民的道德良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其实就是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所以,在力量上明显处于弱势的举报人,需要国家的公权力给予保护。
  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很多人开始反思如何在法律体系上进一步完善举报人、证人的利益保护机制,以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这无疑是有益的。如美国不但制订了证人保护法案,还设有专门保护证人的机构。我国香港也有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根据条例,司法部门必要时可对证人进行24小时的全天候保护。
  但在国内,还没有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规范文本,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分子都只能进行事后惩罚,不能做到事先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导致的现状是,我国法院的证人出庭率平均不到10%。然而,证人、举报人是维护法制的“深喉”, 证人、举报人之所以作证、举报,是对法律的信赖和信仰;如果大多数的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就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和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证人、举报得不到有效保护,不仅是法律的缺失,更是法律的悲哀。
  如果我们还不能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举报人权利保障法”或是证人保护制度,随着证人、举报人利益遭受侵害,证人、举报人安全遭到威胁事件的不断频发,法律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