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督法》贵在“三抓三促”

时间:2007-08-2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法》从今年1月1日起已经开始施行。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大依法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部法律正式实施前,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和做法,与《监督法》的规范和要求肯定有不尽一致的地方。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法》实施后,及时与《监督法》接轨,克服惯性思维和惯常做法,依法行使好监督职权,作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切实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实效。笔者认为,当前一个时期,实施《监督法》贵在作到“三抓三促”。

  一、抓学习,促熟练掌握监督工作的法律“准绳”

  对法律内容不熟悉,对实施法律的“准绳”不能熟练掌握,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超越法律或不依法办事等问题,对实施法律的主体而言,甚至可能会出现违法现象。因此,要熟悉法律、实施好法律,前提是必须先认真学习法律,弄清楚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限划分、运行程序等,为提高法律实施的质量奠定基础。《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自己的法律,作为实施这部法律的主体,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机构工作人员都有学好这部法律,熟练掌握这部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权限划分、运行程序、方法措施等内容的任务,以便在行使监督工作时能够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准确把握法律的“尺度”,提高监督效果。

  抓好对《监督法》的学习,首先要深入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要站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高度,认识和把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坚定理想信念,为全面实施好这部法律打牢思想基础。《监督法》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较好的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加强人大监督与支持政府、法院、检察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充分体现了人大监督的特点,只有认真学习,才能深入领会。其次要通过学习,形成实施《监督法》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规范,为《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打牢实践基础。《监督法》九章四十八条,对开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监督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措施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操作性很强,这既是我们开展监督工作的规范和依据,也是我们今后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通过学习,要及时调整和纠正以前监督工作中与监督法要求不相一致的做法,严格按照《监督法》内容,在实践中形成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规范,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其三要通过学习,把握关键环节,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改革发展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上,为监督法的实施打牢群众基础。《监督法》规定的“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其中的两个途径“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和“社会普遍反映的其他问题”充分考虑到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以及群众的利益也密切相关;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及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更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要把《监督法》的实施放到更广阔的社会层面上,形成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

  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必须克服浅尝辄止、形式主义的问题。目前存在的不少法律资源闲置、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与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对法律的学习抓的不够也有很大关系,执法人员不学法如今已不是什麽新闻话题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只有克服形式主义,真正把《监督法》的学习摆上重要位置,让监督的法律“准绳”发挥作用,全面实施《监督法》才会成为可能。

  二、抓落实,促监督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有人把《监督法》的出台称为“十年磨一剑”,以表达对这部法律的期待和看重。实事是,这把监督之“剑”在各级人大常委会手中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对这部法律的正确把握和实践。只要把《监督法》的各项规范和要求落实好,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按法律规定执行,准确把握尺度,这把监督的利剑自然就会闪烁光芒。

  抓落实,首先要解决好实施《监督法》过程中“敢与不敢”监督的问题。过去,在监督实践中,各级人大常委会都会遇到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纠正、自行整改中的一些棘手问题,这些问题针对性较强,矛盾尖锐,不好把握,往往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产生这样那样的顾虑,甚至产生“畏难”情绪,导致人大监督大打折扣,无形中弱化了人大监督的“刚性”。更不用说更高层次的监督,例如“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程序的启动,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中的运用更是微乎其微,几乎被“束之高阁”。实践中的一些看似“碰硬”的监督,表面上看似乎体现着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没有足够的监督勇气和监督胆量,实际上反映的是在监督过程中敢不敢坚持原则和对工作负责的原则问题。这一点恰恰是能不能让《监督法》在实践中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

其次要解决好在实施《监督法》过程中的“会不会”监督的问题。敢不敢监督是一回事,会不会监督又是另外一回事。“会不会”监督体现在,一是监督要抓的准,看是不是能抓住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通过强化监督的针对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二是监督要不放松。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能不能扭住不放,紧紧抓在手上,锲而不舍,形成监督的气势和威力,从而抓一件问题成一件问题,抓一件问题解决一件问题;三是监督要体现出水平。看是不是通过行之有效的监督显现出监督者应有的监督本领和法律水平,是不是做到了以法赢人,以理服人,以责感人。

  其三要解决好实施《监督法》过程中监督的“实与不实”的问题。《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规范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公开性。其中总则第六、第七两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除了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代表监督外,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就对既是监督者同时又要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人大监督工作标准和工作作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在客观上,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必须解决好工作作风问题。因为只有作风转变、求真务实,才能在实践中全面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转变作风,一要端正思想。要始终报着对党对人民以及对人民代表大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监督,仗义直言。二要坚定信心。要以工作质量检验工作作风,以监督效果检验工作实绩,以群众是否认可检验工作务实程度。三要尽职尽责。《宪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力,《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责任和运行程序。面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面对方方面面的期盼,要清醒的认识到,不负责的监督就是失职,没有作为的监督就是损害人大监督的权威。各级人大常委会只有按照法律要求尽职尽责,集体行使好监督职权,才能从本质上体现出工作作风的务实,进而把《监督法》实施好。

  三、抓宣传,促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和社会各界形成良性“互动”

  《监督法》能否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质量能否得到提高,与“一府两院”对监督法认识和接受监督的程度密不可分,与社会各界大力配合支持监督工作密不可分。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府两院”和社会各界都有深入学习的紧迫任务。抓好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实施氛围,是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与社会各界形成良性“互动”的前提条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抓宣传,首先要突出重点。一是要明确重点宣传对象。除人大系统外,“一府两院”系统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应是宣传的重点对象,因为他们对《监督法》的了解和熟悉,关系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过去,由于宣传重点不够突出,有些已出台的法律,即使执行这些法律的主体和法律调整范围的人群,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去自觉遵行,结果导致违法现象已经发生而自己浑然不知这样的情况,使不少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遭遇到这样那样的尴尬。《监督法》在实施过程中,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必须重视宣传工作,尤其是重点宣传对象,一定要明确。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措施,让“一府两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对这部法律尽可能的熟悉和了解,提高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使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这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二是要突出宣传的社会化效果。《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为落实这一原则,《监督法》分别有5处作了“向社会公布”的明确规定。只有加强社会化宣传力效果,让群众对监督法真正有所了解,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监督的主动性,才能把监督法所体现的公开透明原则落到实处。三是突出宣传的侧重点。对人大系统,宣传的侧重点在如何规范行使监督权和增强监督实效上;对“一府两院”,侧重点在如何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履行好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义务,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上;对社会各界,侧重点则在对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和对监督工作的评判权上,促进国家权利机关更好的依法行使监督权并保证在社会的监督之下进行。

  抓宣传,其次是要讲究方法。在以往的普法宣传活动中,有的地方存在着方法简单、只讲形式不讲效果的问题,搞“蜻蜓沾水”式宣传,在宣传的策划和准备时缺乏对宣传对象的分析和调查研究,外表轰轰烈烈,实质上稀松平常,达不到宣传中策电缆目的,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群众意见很大。笔者认为,在对监督法的宣传问题上,不论是采取集中、密集型的社会化宣传,还是采取按步骤、分层次的阶段性宣传,在方法措施上都必须作到三个结合:一是宣传和学习相结合,既有声势又有实质性内容,以学习效果来检验宣传效果;二是宣传和工作实践相结合,不搞“单打一”,不做表面文章,以工作成绩来检验宣传质量;三是宣传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立足于促进人大各项工作的开展,以整体工作的推进来检验宣传水平的高低。

  抓好对《监督法》的宣传工作,发挥好宣传的教育引导作用,一定要实现三个目的:一是实现提高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的法制意识;二是实现营造适宜于监督工作健康开展的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实现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共同促进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