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水文推动水文法制化建设

时间:2007-07-3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25日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水文条例》已于2005年5月26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前,河南正处于主汛期,贯彻落实《条例》为全省防汛做好服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充分认识制定水文条例的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条例》,是解决水文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的需要。水文事业是水利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技术支撑,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多年来,水文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农业生产、产业结构调整等提供了大量的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大批涉水工程的建设,各行各业对水文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出现了一些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制定颁布了《条例》。标志着我国水文事业步入了法制化管理的健康发展轨道。
  第二,制定《条例》,是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条例》的制定,确立了水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公益性地位,明确了政府在保障水文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为保障水文事业的发展建立了长效机制,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会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同时,国家和省水文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完善了水事法律体系,而且也为水文机构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促进和保障我省水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制定《条例》,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一方面面临着洪涝灾害频繁,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形势。水文工作就是围绕这些问题,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提供支持。水文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的程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提高水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发挥水文工作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条例》是我们履行职责必须具备和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贯彻执行《条例》,一是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各项规定,把握其原则,理解其精神,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要加强领导,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把水文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水利水文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要求政府做到的,政府部门要落实好,对破坏水文设施设备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法乱纪行为,要追究其责任,水文部门要依照《条例》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提高水文监测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条例》的主要执行机关,要增强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既要依法行政,又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增强服务意识。三是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支持,共同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公民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要加强对水文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通过听取汇报、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形式,抓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那些拒不执行《条例》规定的行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一查到底。
  在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两大跨越”,推进“两大建设”的进程中,水文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水文工作在确保全省防洪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供水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快水文事业的发展。水文部门要根据水资源开发、管理和保护的需要,不断完善水环境监测站网,提高监测能力,在应对各种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中,快速反应,及时取得第一手资料,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水利工作和社会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柏拴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