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 清理应建长效机制

时间:2007-07-1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集中式大规模清理,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但伴随而来的是清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顽疾,因而不是治本之策。” 
 
  7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哈尔滨市召开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现场会,对清理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与会的各地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在交流经验、研究问题的同时,对建立立法后评估、定期清理等长效机制,改变“运动式”的清理模式,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几乎每位发言者都提及。 
 
  “开门清理”, 
 
  此次清理的最大特色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良顺说,在湖北省召开的清理座谈会上,大家普遍的看法是,交通肇事的侵权赔偿,不应该视为工伤保险赔偿的一部分。但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充分体现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我们接受了这一意见,作为修改建议上报。”  
 
  “开门清理,是此次清理工作的最大特色。”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黄新华说,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一线人员、法官、律师、企业界人士等座谈、论证,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进行实地调查、问卷调研、网上征求意见等,是许多地方政府在此次清理中的选择。  
 
  国务院法制办在此次清理中,直接收到来自社会各界以信函、邮件、留言方式提出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1029条。这些意见高度集中于民生问题,涉及教育、就业、生产经营权、拆迁、劳动教养等方面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说:“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上述清理意见与建议进行研究。由于从清理工作的一开始就实行‘开门清理’,各地各部门都从中获益不少。以后公民参与会作为一项长效机制保留下来。” 
 
  “超龄法规”, 
 
  几乎都被提出清理建议 
 
  “此次收集上来的行政法规清理建议,针对性也很强。”国务院法制办徐志群处长说。 
 
  截至7月10日,全国31个省(区、市)和49个较大的市已全部报送了行政法规清理建议。64个国务院部门共提出行政法规清理意见和建议1108条。其中对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清理意见920条。23个国务院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提出了清理建议188条。 
 
  据介绍,地方政府提上来的6615条建议,89.5%主要是针对2000年7月立法法实施前出台的行政法规。其中,几乎所有20年以上的“超龄法规”,都被提出相应的清理建议。 
 
  对这些“超龄法规”,各方形成基本共识,即能够废止的应当尽量废止,或宣布失效。比如,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只有个别条款还有用,而概念界定、主要内容早已时过境迁。有的部门在建议中说,这“实属不该,应当废止”。 
 
  各地方各部门建议废止的对象,集中于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或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没有现实意义和作用甚至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法规上。比如,1950年颁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1979年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另外,不少建议提出,一些法规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实际早已不再执行,应当失效。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规定》等。 
 
  “暂行规定”, 
 
  行政机关执行还应审视 
 
  火车挂飞老汉,火车站仅救助300元,《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一“暂”就是28年;两个处理旅游纠纷的规章,《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暂行了16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办法》试行了10年,上海一市民致信国家旅游局建议修改……本报7月17日的报道引起强烈的反响。怎么看待有些法规规章一“暂行”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现象? 
 
  徐志群说,这和缺乏一个必要的定期审查清理制度有关,也和我国目前的法制状况有关。某些领域的相关问题没有定型,但需要予以规范,制定“暂行规定”、“试行办法”都是必要的,实际上,那些现在看来“超龄”的规定,在当时的特定阶段都是发挥过积极作用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有些法规规章明显不符合实际,但仍在适用,主要的是行政立法审查监督制度建设的问题,不能仅仅指责行政执法机关不近情理、沿用旧法,因为执法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在相关法规规章没有废止前,只能照章办事。 
 
  应该看到,行政执法机关虽然是照章办事,但对所照之“章”不应仅仅是执行,而应该有所审视。拿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来说,行政机关应该积极参与,而实际情况却有不理想之处。 
 
  在现场会上,江凌不点名地通报:“有3个较大市只上报1条行政法规清理建议,清理工作基本没做。”“有些地方政府认为自己不是行政法规的清理主体,没必要对行政法规进行研究,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所以连数量都没有;有的地方不搞开门清理,集众智不够,所以报上来的建议也没有什么质量。” 
 
  “公众参与”, 
 
  “开门清理”需要制度化 
 
  “要及时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坚决杜绝‘依法打架’现象的发生。”山西太原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说。 
 
  “已经进行过多次清理了,但一些违法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法规规章却因其背后存在着部门和地方利益,且主要由行政系统自查自纠甚至主要靠指定部门‘自我革命’的清理方式,使得我们一直走不出‘剪不断、理还乱’的清理怪圈。”江西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发言时,再次肯定了此次清理工作“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开门清理”思路。他说,应该以此次清理为契机,将开门清理制度化。 
 
  而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石玉林的发言,则提出了非常具体的清理长效机制设想: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备案,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审查;建立社会对法规规章提出修改废止建议制度,办理情况全部向建议人通报,该修改废止的及时修改废止;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法规规范公布实施一至两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与建议;设定红头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超期自动作废;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建立专项清理制度,及时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定期清理,5至10年全面清理一次。 
 
  不能总搞“运动式”清理,已成为与会者的共识。江凌说,应当在此次清理工作中积极发现和认真研究规律性问题,“为建立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