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大或政府是否有权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上收

时间:2007-07-0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问:某省法院在审理有关行政案件中,遇到地级市人大或政府出台有关规定,将区县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上收,有的区县级行政机关不执行地级人大或政府的决定,由此而引发行政争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上级人大或政府是否有权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上收,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区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地市人大或政府将所辖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上收,违背职权法定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级人大或政府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因此地级市人大或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行使辖区内区县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不违背职权法定原则。 
 
    鉴于此类问题在其他省市亦有发生,有必要对此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特征求你委意见,望答复。(某法院  2005年7月7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上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赋予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擅自改变。法律、行政法规笼统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中央已决定就有关领域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设区的市政府可以据此对市辖区政府的职权进行调整或者上收。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