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也需做好"善前"
时间:2006-07-1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韶关市政府有关部门昨日通报称,一名湖南籍男子在翁源县公安局门口引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当场死亡。据调查,死者是到公安局讨要矿主所欠工钱未果,引发自爆行为(7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原来,死者生前在一个非法开采的矿山打工,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所在打工的矿山进行查封,矿主闻风逃脱。矿主逃走后,死者要求公安局代为支付矿老板所欠的工钱。尽管当时公安局的民警接待他时,进行了解释工作,但悲剧最终还是发生了。
公安机关依法查封非法矿山,事后又作了充分的解释工作,显然,执法者在这场悲剧中毫无过失可言。但站在死者的角度思考,其心情也可以理解。一者,打工者凭力气挣钱,矿主非法开采只能说明矿主违法,作为打工者无任何过错可言,理应得到自己的劳动所得。二者,打工收入是打工者唯一的经济和精神支柱,对于打工者来说,如果避开工钱不谈,或者看不到拿回工钱的希望,任何的说服解释工作都无异于隔靴搔痒,无济于事。
妥善地料理和解决事件发生以后遗留的问题,我们称之为“善后”。具体到查封非法矿山,对于被拖欠了工资的矿工而言,最好的“善后”莫过于有关方面在事发后控制住矿主。矿主在,矿工的工钱就有着落和希望,反之,希望就很渺茫。
显然,处理像这样有可能导致“趋避冲突”的事件,做好善后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在于“善前”。拿关闭非法矿井来说,查封矿井之前,首先就应该对矿工的利益进行周密地考虑,既考虑到工钱的兑付保障问题,也要考虑到他们的安置、去留,甚至于有没有回家或到其他地方打工的路费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在这些问题深思熟虑,有一个周密的安排之前,千万不能打草惊蛇,以至于非法矿主望风而逃。
法律不是硬邦邦的,司法的每一个细节都与人有关,“人性化”不仅仅局限于事中或事后,“善前”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查封非法矿井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矿工的生命,而非法矿井关闭后,这名矿工依然不能幸免于难,而且死得这样惨烈,这样发人深省。我不禁要问:像这样毫无“善前”的执法,对于被保护的对象而言,到底是福?还是祸?(湖北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