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的多重意义

时间:2006-07-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起草工作组组长杨建广前不久表示,该条例将首次邀请5名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据悉,省人大常委会还将召集各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起草组还将深入省未管所和未成年人劳教所,分别召开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劳教人员征询意见座谈会,请他们对条例提出起草、修改意见,表达心声。新闻媒体披露后,一时引来好评如潮。

  近年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加快,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增强,以人为本、法为民立的立法观念得到了确立,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新风扑面,通过组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布立法草案等多种多样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实行“三审”甚至“四审”才提请表决,立法质量得到了极大提高,更好地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愿。

  开门立法是我国立法制度的要求。《立法法》规定:“立法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之所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广纳诤言更吸引公众的眼球,赢得公众一片喝彩,是因为按照以往的惯例,为立法“出谋划策”的主角历来都是成年公民,而此次广东别出心裁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立法,独具匠心对立法主体作贴近实际的重大变革,堪称立法走群众路线又一新的可贵实践,对于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提高未成年人的民主意识和法律信仰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标本意义不言而喻。

  毋庸置疑,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一以贯之得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的若干意见》颁布后,各省、各地区狠抓落实,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更加务实的精神倾全社会之力量,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展和成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应该看到,未成年人是一个人数庞大的利益群体,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立法,事关他们的健康成长,事关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必须慎之又慎,力求至善至美。现代立法过程,本身就是观点碰撞、矛盾调节、利益平衡中体现最广大民众根本利益的动态过程。当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群体哪怕是极个别人的利益诉求,也必须得到充分表达和主张,这不仅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更容易彰显他们的思想,使法规的制订更加科学,保护作用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有益于提高立法质量。

  再者,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立法,不仅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认识和了解社会的机会,对青少年从小树立“我是祖国的小主人”的民主意识和政治意识,也有着积极的作用。民主意识和政治意识,从“从娃娃抓起”,从不谙世事时耳濡目染,这样才能根深蒂固,枝繁叶茂。

  更重要的是,邀请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有益于培植孩子的法律信仰,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未成年人参与立法既不是一场参政议政、决定大事的政治活动,也不是一场走秀弄景的表演,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以一颗童心去感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法律的神圣,以及全社会对未成人保护和发展的高度重视和负责态度。

  不可否认,未成年人存在着阅历浅显等诸多不足,但也有接受事物快、天真无邪的特点,一片童心可作师。邀请他们参与立法,不仅仅是立法民主,更能够确保整部法规的质量,避免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后遗症”。要知道,立法吸纳群众的意见本身就是民主的一部分,民主的细节彰显民主的真谛。

  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就必须从未成年人做起。让未成年人通过参与立法,学习法律,亲近法律;通过主张权利认知义务,培养法律意识,养成真诚坚定的法律信仰,这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越走越宽,公民有序参与政治才不至于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

来源:人民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